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板簡字第1632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李君洋
訴訟代理人 白翊汎
被 告 李蓮誠
李瑞明
劉名文
劉茗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李蓮誠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9,72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李蓮誠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李蓮誠如以新臺幣99,727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李蓮誠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事由,爰依職權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李蓮誠於民國109年間,邀同訴外人吳雲英
為連帶保證人,向伊借款共新臺幣(下同)111,271元,並
約定如借款人未依約償還本息,除應負擔約定遲延利息外,
尚應按期給付百分之10、百分之20之違約金,又依渠等約定
,李蓮誠應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利息部分按中華郵政股
份有限公司1年期定儲金機動利率加計百分之0.15浮動利息
計算,詎李蓮誠自113年9月9日起,即未依約還款,迄今尚
欠本金99,727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已視為全部到期,吳
雲英因此應負連帶清償之責,惟因吳雲英於113年4月18日死
亡,除李蓮誠以外之其餘繼承人即被告李瑞明、劉名文、劉
茗蕙自應於繼承吳雲英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清償之責,爰依
法提起本件訴訟,訴請渠等返還借款等語,並聲明:李瑞明
、劉名文、劉茗蕙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雲英之遺產範圍內與
被告李蓮誠連帶給付原告99,72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
三、被告方面:
㈠李蓮誠未於言詞辯論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㈡李瑞明、劉名文、劉茗蕙均抗辯:李蓮誠於113年9月9日起未
依約履行,惟吳雲英係於113年4月18日死亡,在保證債務發
生前,故吳雲英死亡時並無保證債務發生,渠等未繼承保證
責任等語,並均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請求李蓮誠給付部分:
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
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遲延之債務,以支
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233條第1項
亦有明文。原告主張李蓮誠向其借款上開金額,現仍欠99,7
2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等語,業經其提出借據、
申請撥款通知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等件為證,又李蓮誠
經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
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
,即視同自認,自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故原告訴請李蓮英
返還借款,洵屬有據,自應准許。
㈡原告請求李瑞明、劉名文、劉茗蕙給付部分:
吳雲英係李蓮誠、原告間借款契約之連帶保證人一事,雖據
原告提出借據為證,堪信真實。惟按保證人死亡前已發生之
債務,在約定限度之範圍內,固應由其繼承人承受,負連帶
償還責任;惟保證人死亡後始發生之債務,則不在其繼承人
繼承之範圍,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1011號判決可資參照
。準此,本件吳雲英係於113年4月18日死亡,早於原告所主
張,李蓮誠未依約清償之113年9月9日,則本件吳雲英之保
證債務於繼承開始時尚未發生,李瑞明、劉名文、劉茗蕙自
無從繼承該不存在之保證債務,是以,原告請求渠等為給付
,即屬無憑,應予駁回。
五、綜上所述,原告請求李蓮誠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 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又本件判決係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 聲請供擔保宣告假執行之部分,僅係促使法院職權發動,毋 庸另為准駁之表示。本院另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李蓮誠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 執行。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 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駁,併此敘明 。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怡君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起迄日 (民國) 週年利率 起迄日 (民國) 週年利率 1 99,727元 自113年8月9日起至114年2月7日止 1.775% 自113年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息週年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分,按借款利息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 自114年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2.7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