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4年度,1179號
PCEV,114,板簡,1179,202508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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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簡字第1179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訴訟代理人 郭文
被 告 晁瑞網路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藝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8日言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8萬7,090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4,19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為陳秋智,嗣於訴訟進
行中變更為張藝騰,經本院裁定由張藝騰承受訴訟,合先敘
明。又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陸續向原告申辦租用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及HN00000000號等代表號共計28號之
電信設備使用,詎被告未依約繳費,截至民國113年10月止
,00000000代表號電信設備積欠新臺幣(下同)5,941元、0
0000000代表號電信設備積欠4萬8,448元、00000000代表號
電信設備積欠753元、00000000代表號電信設備積欠1萬0,02
1元、HN00000000號代表號電信設備積欠32萬1,927元,共計
積欠38萬7,090元(計算式:5,941元+48,448元+753元+10,0
21元+321,927元=387,090元)電信費用未清償之事實,業據
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市內網路+ADSL/光世代+MOD+HiNet申請
書、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市內網路業務服務契約書、113
年7月至同年10月欠費明細暨帳單及113年度繳費紀錄明細等
件影本為證。被告雖以該項債務尚有糾葛為由,而對支付命
令聲明異議,惟其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答辯書
狀具體說明前開債務究有何糾葛,本院自無從審酌,是其所
辯,自無可採。
三、從而,原告本於電信服務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
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併依職權確定本 件訴訟費用負擔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華民國114年8月2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且繳納上訴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以上書狀均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4年8月25日
           書 記 官 蔡儀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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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晁瑞網路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