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救字,114年度,35號
PCEV,114,板救,35,2025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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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救字第35號
聲 請 人 李青芸
代 理 人 辛佩羿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嚴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無資力支出訴訟
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9
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
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
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向相對人提起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
院114年度板簡字第1741號),聲請人陳明已向法律扶助基
金會新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審查資力及案情後而
准予法律扶助在案,此有聲請人提出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
金會(新北分會)覆議審查後通知扶助律師書面影本為證,
堪認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再觀聲請人所提之本案
訴訟,係主張相對人對其施加傷害等不法侵權行為,而請求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非財產上損害之精神慰撫金新臺幣50萬
元等情,尚待法院調查及辯論,始能知悉其勝負之結果,尚
難認為係顯無勝訴之望或顯無理由,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
救助,合於首開規定,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8月1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且繳納抗告費。
中華民國114年8月12日
           書 記 官 蔡儀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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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