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小調字第282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
訴訟代理人 葉家秀
被 告 童明仁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
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
、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有所請求而涉訟,被告住
所地係在新北市淡水區,侵權行為地亦在新北市淡水區,依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
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