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4年度,548號
PCEV,114,板小,548,202508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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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小字第548號
上 訴 人 潘明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顏名悅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75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詹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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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