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4年度,2611號
PCEV,114,板小,2611,2025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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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小字第2611號

原 告 黃燕玲
被 告 WINCENT FERDINAND(中文名朱振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
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住所;又訴
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
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
第2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惟被
告係外國籍人士,其在我國居留地址為新北市○○區○○路0段0
00號,此有內政部移民署函及檢送外籍人士WINCENT FERDIN
AND外人居留資料在卷可稽,應以上址為被告在我國之居所
,並視為其住所,是本件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4年8月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且繳納抗告費。
中華民國114年8月7日
           書 記 官 蔡儀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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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