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4年度,1979號
PCEV,114,板小,1979,2025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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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1979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施藝嫻
被 告 彭泊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
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4,359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16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其中新臺幣805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
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4,359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
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民法第184
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本文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駕
駛車輛於民國114年1月18日上午10時00分許,行經臺北市中
正區中山南路與凱達格蘭大道口處,與車牌號碼000-0000號
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發生碰撞。經查,本件事故發
生之經過,係被告駕駛車輛因變換車道不慎等情,業據渠等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紀
錄表時陳述明確,則被告駕駛車輛於前開路段,疏未依標誌
或標線之指示行駛、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
距離,而撞及系爭車輛,具有過失,足堪認定。又被告雖以
無資力償還等詞為辯,然此究屬清償能力之抗辯,尚無從令
被告脫免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責。被告執以前詞置辯,尚難
令本院為其有利之認定,故揆諸首揭規定,被告自應負擔損
害賠償責任。
二、系爭車輛係訴外人李雪芳向原告投保,系爭車輛因上開事故
所需支出之修復費用為新臺幣(下同)45,377元(含工資費
用10,026元、塗裝費用11,611元、零件費用23,740元),原
告業已悉數理賠完畢等情,有原告提出之理賠資料、估價單
可佐。是以,就系爭車輛所有人對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而
言,已因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法定債權移轉予原告,故原
告自得本於該等法律關係,向被告為請求損害賠償。
三、按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外,並
不排除民法第213條至第215條之適用。依民法第196條請求
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
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
)。被害人如能證明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超過必要之
修復費用時,就其差額,仍得請求賠償,最高法院77年度第
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一)可資參照。
四、就原告主張修復費用之工資費用10,026元、塗裝費用11,611
元,雖不生折舊之問題,惟零件部分係以新換舊,揆諸上開
說明,自應扣除折舊後計算其損害。而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
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系爭車輛之耐用年
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千分之369,另依營利事業
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
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
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
以1月計」。系爭車輛出廠日為109年5月,有其行照影本在
卷可佐,迄本件交通事故發生之日,已使用4年9月,故本件
零件費用依法扣除折舊額後,應為2,722元(計算式如附表
)。
五、從而,原告依保險代位及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24,359元(計算式:10,026元+11,611元+2,722元=24,359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即屬有據;逾此範圍之
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怡君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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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23,740×0.369=8,760
第1年折舊後價值  23,740-8,760=14,980
第2年折舊值    14,980×0.369=5,528
第2年折舊後價值  14,980-5,528=9,452
第3年折舊值    9,452×0.369=3,488
第3年折舊後價值  9,452-3,488=5,964
第4年折舊值    5,964×0.369=2,201
第4年折舊後價值  5,964-2,201=3,763
第5年折舊值    3,763×0.369×(9/12)=1,041
第5年折舊後價值  3,763-1,041=2,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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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