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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4年度,1967號
PCEV,114,板小,1967,2025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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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小字第1967號
原 告 美之城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丁亞軍

被 告 蒲盛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丁亞軍為原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
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
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
第170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法定代理人原為梁蔭民,嗣於本件訴訟繫屬中變更為
丁亞軍,有新北市新店區公所114年7月17日新北店工字第11
42412696號函在卷可稽,故本件本應由丁亞軍以原告法定代
理人身分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然迄未為之,爰依職權裁定命
丁亞軍為原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祐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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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