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小字第1967號
原 告 美之城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丁亞軍
被 告 蒲盛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丁亞軍為原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
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
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
第170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法定代理人原為梁蔭民,嗣於本件訴訟繫屬中變更為
丁亞軍,有新北市新店區公所114年7月17日新北店工字第11
42412696號函在卷可稽,故本件本應由丁亞軍以原告法定代
理人身分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然迄未為之,爰依職權裁定命
丁亞軍為原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祐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