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小字第1918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王柏茹
王盈之
被 告 陳衍豪(原名:陳志豪)
徐靖閔(原名:徐鈺茹)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4年8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8月
28日宣判。惟本件尚有待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