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1864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陳書維
石佳靖
嚴偲予
被 告 蔡新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
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721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23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其中新臺幣1,437元,及自本判決確定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
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3,721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本件被告於112年1月27日下午1時3分,在新北市○○
區○○路0段000巷0號前,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汽車(下
稱被告汽車),因駕駛不慎碰撞由其承保、訴外人享慶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汽車(下稱系爭車
輛),其業依保險契約賠復修理費共新臺幣(下同)14,325
元予享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爰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民
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等規定,代位請求被告賠
償上開金額等語,為被告所否認,辯稱:伊未撞到系爭車輛
,毋庸賠償等語。
二、經查,本件事故雖屬非道路範圍之交通事故,然依卷附現場
照片可見:被告汽車為銀白色車輛,其停放在編號第275號
之殘障停車格中,且其停放角度,略見歪斜,車身右前側更
有部分跨入相鄰之274號車格,且被告汽車右前方車頭(即
右前車燈下方),除有刮痕外,更明顯附著深色烤漆;又系
爭車輛顏色為深灰色,停放於274號車格中,車頭方向與被
告汽車車頭相反,系爭車輛遭刮傷之位置,係在車身右側等
節。本院審酌該被告汽車之停放方式、其右前方車頭所殘留
深色烤漆等節,再佐以本件事故之發生經過,依原告提出之
汽車險理賠申請書記載,係系爭車輛停放在停車場,次日駕
駛人始發現有擦撞車損等情,認本件事故發生經過,應以原
告所稱,係被告駕駛被告汽車不慎與原告發生碰撞,較為可
採。被告空言辯稱其未撞到系爭車輛云云,明顯不能解釋何
以被告汽車車身殘留與系爭車輛外觀顏色相近之烤漆,更多
有位置相符之刮痕存在。準此,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應依民法
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等規定賠償等語,即屬有據
。
三、按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外,並
不排除民法第213條至第215條之適用。依民法第196條請求
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
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
)。被害人如能證明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超過必要之
修復費用時,就其差額,仍得請求賠償,最高法院77年度第
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一)可資參照。
四、系爭車輛之修復費用共計14,325元,其中工資部分為13,635
元、零件部分為690元,原告並已依保險契約悉數賠付等情
,此有估價單、發票等件在卷可稽,堪信真實。又原告所主
張之上開修復費用,維修部分均係在系爭車輛之右側車身,
此核與現場照片所示系爭車輛受損情形相符,自堪認該估價
單所示之維修項目為合理真正。另就上開修復費用中之工資
部分,固不生折舊之問題,惟零件部分係以新換舊,揆諸首
揭說明,自應扣除折舊後計算其損害。而依行政院所頒固定
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系爭車輛之耐用
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千分之369,另依營利事
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
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
,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
,以1月計」。系爭車輛出廠日為107年7月,有其行照影本
在卷可佐,迄本件交通事故發生之日即112年1月27日,已使
用4年7月,故本件材料費用依法扣除折舊額後,應為86元(
計算式如附表)。
五、從而,原告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
、第191條之2等規定,請求被告給付13,721元(計算式:13
,635元+86元=13,72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4
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即屬有據;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怡君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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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690×0.369=255
第1年折舊後價值 690-255=435
第2年折舊值 435×0.369=161
第2年折舊後價值 435-161=274
第3年折舊值 274×0.369=101
第3年折舊後價值 274-101=173
第4年折舊值 173×0.369=64
第4年折舊後價值 173-64=109
第5年折舊值 109×0.369×(7/12)=23
第5年折舊後價值 109-2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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