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1789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訴訟代理人 胡珮詩
歐陽宇莉
被 告 莊金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4年7月16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仟參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
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八計算之利息,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新臺幣參佰
陸拾元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及自
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魏賜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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