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信用卡帳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4年度,1745號
PCEV,114,板小,1745,2025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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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1745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劉音蘭
劉淼
被 告 陳進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民國114年8月8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8,361元,及其中新臺幣64,376元自民國
114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8,36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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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