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4年度,1614號
PCEV,114,板小,1614,202508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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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小字第1614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謝雲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17,1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賜琪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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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