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小字第1526號
原 告 王翠娟
訴訟代理人 江美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維修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具狀補正被告之正確姓名,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起訴,應
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如起訴不合程式,法院應
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
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及第249條第1項第
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狀被告欄記載以「賴維修」為被告,與卷內
資料所載不相符,起訴程式尚有不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被告
之正確姓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婕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