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小字第1051號
上 訴 人 麻映明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安順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王順泰、久泰夏威夷社區管理委員會、符時青間請求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14年7月4日本院114年度板小字第1051號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
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
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
內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劉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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