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等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司建簡調字,114年度,106號
PCEV,114,板司建簡調,106,2025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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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司建簡調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林昆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勢承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聲
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
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
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
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420,000元整,應徵聲請費1,000元,惟聲請人尚未
繳納,經本院命其於收受補費通知後5日內補繳,該通知已
於民國114年7月16日寄存送達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
金城派出所,並於114年7月26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憑。聲請人逾期仍未補繳,其調解之聲請為不合法,
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玲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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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勢承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承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