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司小調字,114年度,3595號
PCEV,114,板司小調,3595,20250811,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司小調字第3595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送達代收人 林憶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雄雄風企業社間給付電信費事件,聲請
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1.當事人死亡者,顯無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當然不可能到場
調解,也沒有調解必要。若對死亡的人聲請調解,聲請應予駁
回(見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
3款、第406條第1項第1款)。
2.聲請人在民國114年8月6日聲請調解,相對人在聲請調解前的1
03年10月8日死亡。聲請人聲請調解時,相對人顯然沒有當事
人能力、訴訟能力。聲請人對於已死亡、無能力的相對人聲請
調解,顯然不合法(見聲請人民事調解聲請狀、本院個人基本
資料查詢結果)。
3.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王志成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