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全字第8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劉彥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涂庭榛即叡昌商行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
聲請假扣押,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應繳納裁判費
新臺幣(下同)1,000元,聲請人未據繳納1,000元,爰命聲請人
於本裁定送達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祐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