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856號
上 訴 人 謝宗銘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藝耀、張哲騰、張王紅梅、張素綾等間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四
年七月十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伍拾陸萬陸仟陸佰玖拾貳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玖仟捌佰零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