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3年度,3089號
PCEV,113,板簡,3089,202508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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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3089號
上 訴 人 黃雅惠
被 上訴 人 段昌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
4年6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
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簡易
訴訟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36條之1第
3項規定可參照。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3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
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已於114年7月25日送達上訴人,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
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8月1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且繳納抗告費。
中華民國114年8月15日
           書 記 官 蔡儀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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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