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建簡字第3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王玉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沛妍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上訴人對
民國114年7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其繳
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人民事聲明上訴狀所載上訴聲明第
1項為: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均廢棄,
應認係對原判決本訴及反訴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均提起上訴。又
查,原判決本訴部分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3萬3,
333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980元;而反訴部分上訴人之上訴
利益為17萬5,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是上訴人應
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合計為8,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2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且繳納抗告費。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26日
書記官 蔡儀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