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板橋簡易庭(刑事),板秩字,114年度,141號
PCEM,114,板秩,141,2025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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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14年度板秩字第141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
被移送人 王汝茜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1
4年7月9日以新北警海刑字第114393792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為「IN FUN包廂式自助桌遊-板橋站前店」公共遊樂場所之
負責人,縱容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其
再次違反,處罰鍰新臺幣5,000元,併處停止營業3日。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甲○○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以下
簡稱社維法)第77條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14年7月1日0時2分許及114年7月6日0時2分許

  ㈡地點:新北市○○區○○路00號(店招:IN FUN包廂式自助桌
遊-板橋站前店)。
  ㈢行為:被移送人身為公共遊樂場所之負責人或管理人,縱
容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且前於
114年4月8日、11日業已遭查獲同一違序行為,經新北市
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裁罰新臺幣(下同)5,000元後,仍
未採取有效改善措施而再次違犯。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之陳述。
  ㈡證人即少年余○瑜及鄭○安於警詢時之證述。
  ㈢查獲現場照片6張。
  ㈣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海山派出所臨檢紀錄表、勸阻
少年偏差行為登記及通報表。
  ㈤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113年10月28日新北經登字第113817
3419號函及商業登記抄本。
  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新北警海刑字第1143921129號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分書。
三、「公共遊樂場所之負責人或管理人,縱容兒童、少年於深夜
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者,處1萬5,000元以下罰
鍰;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令歇
業」,社維法第77條定有明文。又本法所稱深夜,係指凌晨
0時至5時而言,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9條亦
有明定。而所謂「縱容」,係指消極不阻止兒童或少年在公
共場所內聚集,且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而言,旨在避免兒童
或少年於深夜時分仍在外逗留,以維護兒童或少年之安全。
是立法者乃創設公共遊樂場所負責人或管理人有隨時阻止、
探知,並即時向警察機關報告之公法上作為義務,俾由其與
公權力機關共同落實前揭保護兒童及少年之立法意旨,倘其
竟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將致前揭立法目的無從貫徹。
四、經查,被移送人為「IN FUN包廂式自助桌遊-板橋站前店」
(商業登記名稱:熱贏坊企業社)之負責人,於上揭時、地
縱容少年余○瑜及鄭○安深夜聚集於其店內,而不即時報警
處理等情,有上開證據在卷可稽。被移送人雖辯稱:伊不知
道少年余○瑜及鄭○安在店內打麻將,且深夜時段較難找工讀
生,無人可在現場查驗證件,但伊已在店內及粉絲專頁、官
方文宣及線上預約畫面等明顯處,提醒未成年人晚間10時至
清晨6點期間,禁止入店逗留及消費,客人本身自我約束力
極差,伊已盡力宣導,並未縱容云云。惟被移送人既為上開
公共遊樂場所之負責人,依法負有於深夜檢查是否有兒童或
少年逗留公共遊樂場所,並於發現後,勸導其等離去上開場
所,或即時報告警察機關之義務,不因被移送人採取何種經
營模式而有差別,且其客觀上亦無不能履行上開義務之情事
。若被移送人欲選擇無人在現場之經營模式,仍應有適當之
管理措施,在有兒童、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時,即時勸導其
離去或通報警察機關。然本件被移送人先前於114年4月8日
、11日業已遭查獲同一違序行為,經移送機關裁罰5,000元
並已繳納完畢,則就本件應如何採取有效的管理措施,以免
再次犯序,被移送人實乃責無旁貸,惟本件被移送人於警詢
時自承「114年7月6日當天查獲時段沒有請人查驗身分,原
本的員工已離職,目前新的員工將於7月11日到職」等語,
堪認被移送人確實未落實檢查是否有兒童或少年逗留之義務
,足認其確有縱容之行為,且再次違犯,被移送人上開所辯
,自無足採。
五、是核被送移人所為,係違反社維法第77條所定之違序行為。
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序之情節、手段、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及
其他一切情狀,復審酌被移送人曾於114年4月8日、11日因
縱容少年聚集其內而為員警臨檢查獲、裁處罰鍰,卻仍不知
警惕,再次違犯,量處如主文第1項所示處罰。



六、依社維法第46條第1項、第77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4年8月4日
           書 記 官 蔡儀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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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