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行政處分無效等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聲再字,114年度,558號
TPAA,114,聲再,558,2025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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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4年度聲再字第558號
聲 請 人 黃琮銘(原名黃錫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苗栗縣苗栗地政事務所等間確認行政處分
無效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本院113年度聲再字第1
81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再審之聲請駁回。
二、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有所不服,除合於法定再審原因得聲 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之方法聲明不服,故不服終審法院之 裁定而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者,仍應視其為再審之聲請 ,而依聲請再審程序調查裁判。本件聲請人提出「行政訴訟 抗告聲請狀」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明不服,依上說明,仍應 視其為再審之聲請,而依聲請再審程序調查裁判。次按再審 之訴自判決確定時起,如已逾5年者,不得提起。但以第273 條第1項第5款、第6款或第12款情形為再審事由者,不在此 限;對於再審確定判決不服,復提起再審之訴者,前項所定 期間,自原判決確定時起算。但再審之訴有理由者,自該再 審判決確定時起算,行政訴訟法第276條第4項及第5項定有 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83條規定,於對於確定裁定聲請 再審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因確認行政處分無效等事件,循序提起行政訴訟 ,經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58號判決駁回,復經 本院107年度裁字第1995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駁回上 訴確定。聲請人先後對本院歷次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均經本 院分別裁定駁回在案。茲聲請人復對最近一次即本院113年 度聲再字第181號再審確定裁定,主張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 第1項第2款、第9款及第13款所定事由,聲請再審。查原確 定裁定係於民國107年12月6日確定,有本院索引卡查詢資料 在卷可稽,聲請人於113年10月18日始提起本件聲請再審, 距原確定裁定確定時,已逾5年,且本件亦非以行政訴訟法 第273條第1項第5款、第6款或第12款情形為再審之理由。依 前開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再審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 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成 
法官 梁 哲 瑋
法官 高 愈 杰
法官 蔡 如 琪
法官 簡 慧 娟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蕭 君 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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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