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聲再字,114年度,487號
TPAA,114,聲再,487,2025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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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4年度聲再字第487號
聲 請 人 黃慶民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考選部考試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6
月26日本院113年度聲再字第155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一、再審之聲請駁回。
二、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1第1項第3款及第3項 至第5項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為無須委任訴訟代 理人或係委任其他具備訴訟代理人資格者之相關釋明,此為 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委任律師或得為訴訟代理人者為訴 訟代理人,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 定已於民國114年7月15日寄存送達,依行政訴訟法第73條第 3項規定,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聲請人仍未補正委任律師或得為訴訟代理人者為訴訟 代理人,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 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王 碧 芳
             法官 林 欣 蓉
法官 鍾 啟 煒
               法官 林 秀 圓 法官 王 俊 雄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 玉 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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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