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訴訟代理人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聲字,114年度,603號
TPAA,114,聲,603,2025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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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4年度聲字第603號
聲 請 人 凱盟國際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凡凱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間再審事件(本院114年
度聲再字第350號),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向本院聲請再審,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其無資 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行政法院 為其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1第1項第 3款及第49條之3第1項定有明文。又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 用之事由,應由訴訟救助聲請人提出可使行政法院信其主張 為真實且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或提出受訴行政法院 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之保證書以代釋明,此觀同法第 102條第2項、第3項及第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規 定自明。而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 用者而言。準此,關於選任訴訟代理人之聲請,自應就無資 力委任訴訟代理人之事由釋明之。
二、聲請人對本院114年度聲字第30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114年 度聲再字第350號),並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其聲請意旨 略謂:聲請人至今已負債累累且暫時不再營運;聲請人之代 表人缺乏經濟上之信用,每月生活費均靠家人資助,每月房 租與生活費約新臺幣(下同)10,000元,積欠銀行款項超過 600,000元,且只剩下1家信用卡銀行願意發卡,聲請法律扶 助卻因其有資本額而不予扶助等語,並檢附聲請人代表人之 國泰世華銀行理債優惠還款專案通知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催繳通知書、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 告,及聲請人113年度「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 、112年度損益及稅額計算表與資產負債表等件以為釋明。 經查,聲請人所提出上開文件資料,僅能顯示其部分財產、 財務情況,均不足以說明聲請人之全面資力狀況,及釋明聲 請人有何窘於營運,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無資力繳納本件 訴訟費用之事實。聲請人復未提出其他可使本院信其主張為 真實且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資釋明,或提出保證書以代釋明 。再經本院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函詢結果,亦無聲請



人以無資力為由就本件申請法律扶助而經准許情事,有該會 民國114年6月27日法扶總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卷可稽。依 上開規定及說明,聲請人就無資力部分,既未能盡釋明之責 ,其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即屬無從准許,應予駁回。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蕭 惠 芳 
法官 林 惠 瑜
法官 梁 哲 瑋
法官 李 君 豪
法官 林 淑 婷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徐 子 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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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盟國際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