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抗字,114年度,187號
TPAA,114,抗,187,2025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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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4年度抗字第187號
抗 告 人 粟振庭(粟師傅傳統整復推拿)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空軍氣象聯隊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
民國114年3月12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4年度救字第8號裁定,提
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抗告駁回。
二、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4年度救字第8號裁定提 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14年7月7 日以裁定命其於7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同年7月9日 送達;而其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14年度聲字第399號裁 定駁回,此裁定已於114年6月27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在 卷可稽。抗告人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其抗告為不合法,應 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 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蕭 惠 芳
             法官 林 惠 瑜
法官 梁 哲 瑋
法官 林 淑 婷
法官 李 君 豪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高 玉 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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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