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監護宣告等聲請暫時處分
最高法院(民事),台簡抗字,114年度,112號
TPSV,114,台簡抗,112,2025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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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簡抗字第112號
抗 告 人 陳兆宇
代 理 人 高晟剛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何潔珊間聲請監護宣告等事件,相對人陳庭妍
請暫時處分,對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17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14年度家暫字第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關於命抗告人將何潔珊交付相對人部分廢棄,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更為裁定。
其他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關於駁回其他抗告部分,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相對人於原法院111年度家聲抗字第50號聲請對何潔珊 為監護宣告事件抗告程序(下稱本案事件)中,聲請命抗告 人將何潔珊交付予相對人之暫時處分。原法院以:抗告人前 於本案事件審理期間,攜同何潔珊至美國,致遲誤2次鑑定 期日,並於美國為變更何潔珊收取租金帳戶款項之行為,經 原法院以111年度家暫字第143號裁定為禁止何潔珊出境等暫 時處分(下稱第143號暫時處分)。抗告人明知何潔珊認知能 力已有缺損、無法獨立為財產管理行為,仍於民國113年9月 間攜同何潔珊至鍾律師事務所為「至美國處理財產事務」之 委任事宜,難認抗告人有遵守第143號暫時處分之意思。另 何潔珊表達自我需求、自我照顧之能力亦已下降,為免抗告 人藉由與何潔珊同住機會,偕同其為法律行為,損及其權益 ,造成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爰裁定命抗告人將何潔珊交付 予相對人,並禁止何潔珊為民法第15條之2第1項第1至6款所 示行為之暫時處分。抗告人不服,對之提起抗告。二、本院判斷:
 ㈠關於廢棄(即命抗告人交付何潔珊予相對人)部分:  按法院就已受理之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本 案裁定確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 暫時處分。暫時處分,非有立即核發,不足以確保本案聲請 之急迫情形者,不得核發。分別為家事事件法第85條第1項 本文、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4條所明定 。此乃基於家事非訟事件之職權性及合目的性,並為因應本 案裁定確定前之緊急狀況,避免本案請求不能或延滯實現所 生危害而設置之規範。法院審酌暫時處分之必要性、急迫性 ,基於家事非訟事件之職權性及合目的性,應審酌受監護宣 告人之最佳利益,就防免本案請求不能或延滯實現所生危害



,與關係人因此所生之不利益或損害,為利益權衡。查何潔 珊自110年8月10日起與抗告人同住(見原裁定第2頁);依 程序監理人訪視報告載述:何潔珊與相對人同住時,除外籍 看護、夫陳蘊昌外,少與外人接觸,由外勞準備食物,每日 無所事事,相對人並禁止其與朋友及親戚來往;與抗告人同 住時,抗告人會攜同其與親友聚餐、去醫院就診○○症、日照 中心上課,由抗告人準備早晚餐,假日安排出遊、聚會(見 本案事件卷二第341至342頁);佐以抗告人提出之照片(見 原審卷第29至39頁)顯示何潔珊於抗告人攜同出遊、與親友 聚餐及參與表演時,神情愉悅;程序監理人亦表示:訪談時 何潔珊表示與相對人同住時像住監獄;陳怡昌郭富蘭(依 序為何潔珊之小叔、好友)表示相對人不讓他們進入家中探 望何潔珊,僅能到一樓會客室;何潔珊與相對人同住時朋友 互動幾乎沒有等語(見本案事件卷二第450至第451頁),似 見何潔珊與抗告人同住時,其人際互動、飲食、時間安排、 娛樂等,均優於與相對人同住之時;況何潔珊於接受訪視亦 表示希望與抗告人同住及希望相對人返還其安和路房屋及現 款之意願(見本案事件卷二第344至345頁)。似此情況,倘 命抗告人交付何潔珊予相對人,使何潔珊在本案事件確定前 ,改變其已居住逾3年之生活環境,勢將影響其生活習慣、 人際互動關係及○○症之就診,亦悖於何潔珊之意願,是否符 合何潔珊之最佳利益?有無為類此之暫時處分之急迫性及必 要性?均茲疑義,非無再事斟酌之餘地。抗告論旨,指摘原 裁定關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㈡關於駁回其他抗告(即禁止何潔珊為民法第15條之2第1項第1 至6款所示行為)部分:
  原裁定以上述理由,禁止何潔珊為民法第15條之2第1項第1 至6款所示行為,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抗告論旨,指摘原裁 定關此部分認事用法違誤,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家事事 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46條,民事訴訟 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92條、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1 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高 榮 宏
法官 蔡 孟 珊
法官 藍 雅 清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高 俊 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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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