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最高法院(民事),台上字,114年度,1408號
TPSV,114,台上,1408,2025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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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上字第1408號
上 訴 人 張念慈

張定中
張一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仁炫律師
被 上訴 人 葉友
陳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何思瑩律師
姚本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14年5月20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13年度重上字第70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又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且提起上訴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 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 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 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另第三審法院應於上訴聲明之範圍 內,依上訴理由調查之。同法第467條、第468條、第470條 第2項、第475條本文各有明定。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依同 法第469條規定,以原判決有所列各款情形之當然違背法令 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 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 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以原判決有前條以外 其他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 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司法院解釋或憲法法 庭裁判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法則等及其具體 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 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 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



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 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另第三審法院 就未經表明於上訴狀或理由書之事項,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7 5條但書情形外,亦不調查審認。
二、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 核其等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 、解釋意思表示之職權行使,所論斷:上訴人之被繼承人張 義成(民國000年0月00日死亡)與被上訴人葉友華為配偶關 係,系爭房地原為張義成所有,於97年3月10日以夫妻贈與 為原因移轉所有權登記予葉友華,葉友華嗣於109年12月4日 以買賣為原因移轉所有權登記予被上訴人陳偉民。上訴人固 主張系爭房地係葉友華偽造張義成印鑑證明擅自辦理移轉登 記,被上訴人間買賣系爭房地則係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云云, 然所為舉證均無法證明確有其事。另綜觀系爭房地之買賣契 約、給付價金、清償系爭房地貸款、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行為及收據記載內容,堪認被上訴人間確有買賣真意及客觀 事實。從而,上訴人依民法第242條、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 定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㈠確認被上訴人間就系爭房地 之買賣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物權行為無效;㈡陳偉民 應將系爭房地以買賣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回復登 記為葉友華所有;㈢葉友華應將系爭房地以贈與為原因之所 有權移轉登記塗銷,回復登記為張義成之全體繼承人公同共 有,均無理由,不應准許等情,指摘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 斷者,泛言未論斷,或違背論理、經驗、證據法則或違法, 而非表明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更未具體 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 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 。依首揭說明,應認其等上訴為不合法。末查,原審斟酌全 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就本件所涉爭點,依自由心證 判斷事實真偽,俱已說明心證之所由得,及上訴人主張、舉 證不足採之理由,與其他未詳載部分,於判決結果無礙,而 不逐一論列之旨,尚非判決不備理由。又原審業依上訴人聲 請,函請相關金融機構提供被上訴人帳戶往來交易明細,臺 北市大安區戶政事務所並函復表示:張義成印鑑證明核發為 本市北投區戶政事務所,印鑑證明申請書及印鑑證明左上角 之序號非防偽碼等語(原審卷一129、131、241、243頁)。 原審未依上訴人聲請通知與核發張義成印鑑證明無關之戶政 機關人員到庭,於法亦無違誤。均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 44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方 彬 彬
法官 陳 容 正
法官 陳 麗 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區 衿 綾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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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