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190號
聲 明 人 孫孟麗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
4年7月2日第三審判決(114年度台上字第2552號),聲明不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孫孟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復又具狀聲明不服(聲明上訴),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梁宏哲
法 官 周盈文
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陳德民
法 官 楊力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齡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