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台聲字,114年度,190號
TPSM,114,台聲,190,2025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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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190號
聲 明 人 孫孟麗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
4年7月2日第三審判決(114年度台上字第2552號),聲明不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孫孟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復又具狀聲明不服(聲明上訴),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梁宏哲
法 官 周盈文
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陳德民
法 官 楊力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齡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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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