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刑事),台抗字,114年度,1484號
TPSM,114,台抗,1484,2025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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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台抗字第1484號
抗 告 人 蘇莞婷


上列抗告人因侵占聲請再審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
華民國114年6月24日駁回其提起抗告之裁定(114年度聲再字第3
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405條規定,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 ,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又原審法院認為抗告 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 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 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蘇莞婷因侵占案件,經原審法院以112年度上易 字第99號判決,維持第一審論處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 罪刑,核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4款所定不得上訴於 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原審法院既就駁回聲請再審之抗告,予 以裁定,即屬不得抗告。抗告人猶提出「抗告狀㈠刑事再審 聲請狀」等書狀,提起抗告,指摘駁回聲請再審及駁回抗告 之裁定均有違誤,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李錦樑
法 官 周政達
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林婷立
法 官 蘇素娥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君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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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