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台上字,114年度,3871號
TPSM,114,台上,3871,2025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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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台上字第3871號
上 訴 人 黃建嘉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
中分院中華民國114年5月28日第二審判決(114年度上訴字第380
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7208、2771
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 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 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若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 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 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 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 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上訴人黃建嘉經第一審判決論處販賣第二級毒品共8罪 刑及定其應執行刑,並諭知相關之沒收、追徵後,提起第二 審上訴,明示僅就刑之部分上訴,經原審審理結果,維持第 一審所為量刑之判決,駁回其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載述審酌 之依據及裁量之理由。
三、上訴人於民國114年6月23日提出之刑事聲明上訴狀僅空泛謂 對原判決實難甘服,謹於法定期間内具狀聲明上訴,上訴理 由容後補呈云云。惟迄至本院未判決前仍未補提,稽之上開 刑事聲明上訴狀之內容,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 原判決究有如何違背法令之情形,顯不足據以辨認原判決已 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揆之首揭說明,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 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林英志
法 官 黃斯偉
法 官 蔡廣昇
法 官 周盈文
法 官 劉興浪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盧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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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