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台上字,114年度,3862號
TPSM,114,台上,3862,2025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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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台上字第3862號
上 訴 人 林建助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
中分院中華民國114年5月21日第二審判決(114年度上訴字第208
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少連偵字第403號、
112年度偵字第44054、46666、5593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 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 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 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 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 ,予以駁回。本件原審以上訴人林建助明示僅就第一審判決量 刑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檢察官則未上訴,而依刑事訴訟法第 348條第3項之規定,僅以第一審判決關於上訴人部分量刑妥適 與否為審理範圍。經審理結果,維持第一審就上訴人所犯共同 販賣第三級毒品罪(想像競合犯參與犯罪組織罪)所處宣告刑 之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詳述其量刑所憑依據 及裁量理由。
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始有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原判決已敘明何以認定警方非 依上訴人之供述而查獲共犯陳紹宇(業經原判決判處罪刑確定 ),而其等本案毒品上游綽號「皮卡丘」之人,係警方依陳紹 宇之供述而查獲,上訴人無前開減免其刑規定適用之理由,經 核於法並無不合。又刑之量定,屬事實審得依職權裁量之事項 。原判決斟酌第一審就上訴人上開犯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後,並以上訴人之責任為基礎,審 酌刑法第57條所列情狀,說明如何量刑,為無不當,因而維持 第一審所量處之刑,核屬事實審法院裁量之事項,尚無違法可 言。再者,是否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事實審法院本 屬有權斟酌決定,當事人自不得以未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執 為第三審上訴之理由。況原判決亦已詳敘何以不依刑法第59條 規定酌減其刑之理由,尤無違法可言。上訴意旨漫指原判決未



審酌其始終坦承犯行,並配合調查及供出「皮卡丘」,及其生 活狀況、犯罪情節等情,所為之量刑過重,又未酌減其刑,均 於法有違云云,並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綜上,應認本件 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徐昌錦
法 官 林海祥
法 官 張永宏
法 官 汪梅芬
法 官 江翠萍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修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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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