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
最高法院(刑事),台上字,114年度,3690號
TPSM,114,台上,3690,20250820,1

1/1頁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台上字第3690號
上 訴 人 許峻銘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
國114年4月10日第二審判決(113年度上訴字第932號,起訴案號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072號),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 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 違背法令為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 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 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 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 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原判決以上訴人許峻銘經第一審判決依想像競合犯之規 定,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依刑法第25 條第2項、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遞予減輕 其刑,判處有期徒刑1年,並諭知沒收後,明示僅就第一審 判決之量刑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因而維持第一審關於刑之 部分判決,駁回上訴人此部分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說明如何 審酌裁量之理由。
三、原判決已說明,第一審係以上訴人之責任為基礎,綜合審酌 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之犯罪情狀與行為人情狀等一切量刑因 素,所為刑之量定,係屬適當,故予維持,並補充說明理由 。核其量刑並未逾越處斷刑範圍,且已具體考量上訴人之家 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事由,兼顧有利與不利之科刑資料,並 無濫用裁量權,亦無違背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或判決理 由欠備之情形,是屬原審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不得任意指 為違法。
四、上訴意旨僅泛稱其已知錯悔改,願與被害人和解,請求法院 斟酌其犯後態度、家庭、經濟與生活狀況,量處得以易科罰 金、易服社會勞動或接受教育課程之刑度,以利照顧家人等 語,然對於原判決在量刑部分究有何違背法令之處,並無一 語觸及。本件關於參與犯罪組織、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



遂罪之量刑上訴,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至其 想像競合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之量刑部分,係屬刑事訴訟 法第376條第1項第1款所列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 且無同條項但書所定得提起第三審上訴之例外情形,自無從 適用審判不可分原則一併審理,是此輕罪部分之上訴亦不合 法,應從程序上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梁宏哲
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周盈文
法 官 陳德民
法 官 劉方慈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丹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