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14年度,693號
STEV,114,店補,693,2025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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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補字第693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陳巧姿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文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174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品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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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