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補字第680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鄭雅篷
葉庭歡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宛蓁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048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欠1,000
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凃寰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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