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14年度,680號
STEV,114,店補,680,20250827,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補字第680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鄭雅篷
葉庭歡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宛蓁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048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欠1,000
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凃寰宇

1/1頁


參考資料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