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14年度,676號
STEV,114,店補,676,20250827,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補字第676號
原 告 謝佳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蕃薯建材工程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5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
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凃寰宇

1/1頁


參考資料
黃蕃薯建材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材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