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補字第662號
原 告 深坑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佘惠娟
訴訟代理人 張有捷律師
被 告 陳宏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宏鑫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曾聲請對
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395,137元(計算方式詳如附表),應徵裁判費5,
4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4,9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亮瑄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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