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補字第656號
原 告 衛生福利部玉里醫院
法定代理人 簡以嘉
訴訟代理人 軒慎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文台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9,556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扣除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欠
2,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
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凃寰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