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補字第621號
原 告 王燕翔即雅興牙醫診所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芸莉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0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欠1,
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書 記 官 凃寰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