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14年度,348號
STEV,114,店補,348,202508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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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補字第348號
原 告 安和里大溪地庭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達隆
訴訟代理人 陳思邑
陳韻茹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東原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130元(計算
式:66,538元+2,604元+4,494元+2,982元+1,008元+9,618元+7,7
07元+105元+74元=95,130元),應徵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
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亮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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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