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簡字,114年度,544號
STEV,114,店簡,544,2025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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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店簡字第544號
原 告 陳奕雯
被 告 曾崧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114年度審附民字第574號),
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9,088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4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49,088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合併記載事實及理
由要領,其中原告之主張與被告之答辯,並依同條項規定,
分別引用原告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本院民國114年7
月17日之言詞辯論筆錄。
二、原告主張被告可預見一般人取得他人金融帳戶之行為,常與
財產犯罪密切相關,而詐欺集團等不法份子取得他人金融帳
戶之目的在於取得詐欺款項後,製造金流斷點,以隱匿該等
詐得款項,並妨礙、危害國家對於該等詐得款項之調查、發
現,使其等之犯行不易遭追查,竟不違背其本意,仍基於幫
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113年8月1日前某
時,在臺北捷運新店區公所站,將其所申設中華郵政股份有
限公司中和南勢角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
稱系爭帳戶)提款卡及密碼放置於捷運站內置物櫃之方式,
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下稱系爭詐欺集團)
成員使用。系爭詐欺集團成員取得系爭帳戶後,即與系爭詐
欺集團其他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
、洗錢之犯意聯絡,於113年8月1日10時35分許,在臉書社團
「全臺音樂祭、專場票券交流區」平台,以買家暱稱「曹依
雯」聯繫原告,向原告佯稱要購買音樂祭門票云云,再佯裝
為「7-11賣貨便」客服及玉山銀行專員表示:因要求誠信交
易,需做帳戶驗證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113
年8月1日20時40分許,轉帳新臺幣(下同)149,088元至系
爭帳戶內,上開款項旋遭系爭詐欺集團成員於同日20時41分
許轉出30,000元,並於21時15分許提領13,000元,藉此製造
金流斷點,以隱匿該詐得款項,並妨礙、危害國家對於該詐
得款項之調查、發現,致原告受有149,088元之損失,被告
既提供系爭帳戶予詐欺集團使用,就原告所受之損失自亦應
負賠償之責,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提起本件訴
訟等情,業據被告於本院114年度審簡字第354號刑事案件(
下稱本件刑案)審理時所坦認(本院114年度審訴字第367號
卷第53頁),核與原告於本件刑案警詢時之指述相符,且有
臉書對話紀錄截圖、轉帳交易明細截圖、系爭帳戶客戶基本
資料、歷史交易明細等件可佐,並經本院職權調閱本件刑案
卷宗核閱無誤;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對於上開事實均不爭執(
本院卷第32頁),本院審酌前揭書證,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
為真實。是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因詐騙所受而未獲賠償之損失
149,088元,自屬有據。至被告稱其目前無還款能力(本院
卷第31頁),僅為原告得否現實受償之問題,與原告請求有
無理由無涉。
三、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請求被告
給付原告149,088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即114年3月4日(本院114年度審附民字第574號卷第7頁送
達證書)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
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
92條第2項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本院斟酌後,核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
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另本件係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而由本院刑事庭移送民事庭者,依刑事訴訟法
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不需徵收裁判費,且至本件言詞辯論
終結時,亦未發生其他訴訟費用,故無從確定訴訟費用之數
額。惟仍依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之規定,諭知訴訟費用
之負擔,以備將來如有訴訟費用發生時,得確定其負擔,併
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易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黃品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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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