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簡字,114年度,382號
STEV,114,店簡,382,2025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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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店簡字第382號
原 告 徐信凱
被 告 劉柏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3年度附民字第1912號),本院於民
國114年8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10%,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0,000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如附表「申辦時間」欄所示之申辦時間,
在不詳地點,透過電子銀行之方式,佯以原告之名義,向凱
基商業銀行(下稱凱基銀行)申辦如附表所示之3筆個人信
用貸款,並上傳其於申辦前在不詳地點所偽造、如附表「偽
造之申貸文件電磁紀錄」欄中編號1、2所示之申貸文件電磁
紀錄,及原告先前提供予其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電子檔,致
凱基銀行承辦人員進行電話照會後,陷於錯誤,誤信係原告
本人申辦貸款,且誤認原告具有如上開申貸文件電磁紀錄所
載之資力,乃於被告上傳其所偽造之如附表「偽造之申貸文
件電磁紀錄」欄編號3所示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後,核准
如附表所示之貸款,並於如附表「撥款時間」欄所示之時間
,撥付如附表「撥款金額」欄所示之3筆金額至由原告所申
設、出借予被告使用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信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被告即以上開方式詐得前揭款
項,足生損害於凱基銀行對於貸款審核之正確性。原告因沒
有清償上開對凱基銀行之貸款,導致原告名下國泰世華商業
銀行(下稱國泰世華銀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下稱台新
銀行)、中信銀行、星展銀行的信用卡都被停用,信用權受
到侵害,請求精神上損害賠償新臺幣(下同)500,000元等
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5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被告有聲請清算,清算程序已終結,正在向法院
聲請免責中。原告對於整件事情都知情,被告辦理信用貸款
,必須要有當事人的雙證件及匯款存摺,才能辦理。原告信
用卡被停用還包括中信銀行之貸款沒有繳納等語,資為抗辯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
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
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
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信用
權係以經濟活動上之可靠性或支付能力為內容之權利,即個
人於經濟活動上財產資力及支付能力之總評價,俗稱「債信
」或「可靠性」,係對人之經濟上之評價,侵害信用權,係
指該行為致他人在經濟活動上之可靠性或支付能力受到負面
之評價而言。
 ㈡經查,被告確有佯以原告之名義向凱基銀行申請如附表所示
之3筆貸款等情,業據本院113年度訴字第625號刑事判決認
定在案,並經本院調閱該案卷宗核閱無訛。被告雖辯稱:原
告對於整件事情都知情,被告辦理信用貸款,必須要有當事
人的雙證件及匯款存摺,才能辦理云云,惟此部分為原告所
否認,並稱:我是請被告幫我辦中信銀行貸款時有交付雙證
件及帳戶的帳片給他,對於被告向凱基銀行申貸一事,我完
全不知情等語(見本院卷第52頁),而被告就其所稱原告均
知情一事,並未能提出任何事證證明,自難認被告此部分抗
辯為可採。
 ㈢而原告因無法償還被告偽造其名義所申辦如附表所示之凱基
銀行貸款,經凱基銀行對原告取得執行名義,有凱基銀行11
4年7月15日所出具之民事陳報狀可參(見本院卷第71頁);
而國泰世華銀行因於113年1月間接獲凱基銀行通知受理原告
申請前置協商程序,故依規定停用原告於該行信用卡之使用
等情,則有國泰世華銀行債權管理部114年7月16日國世債管
字第1140000038號函可憑(見本院卷第97頁);足見原告因
被告偽造其名義申辦貸款後,因無法償還貸款,確有使原告
凱基銀行欠債未還,因而使國泰世華銀行認為其債信不足
而停用其信用卡之情形,堪認原告之信用權確因被告之侵權
行為而受到侵害,是原告得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其非財
產上之損壞賠償。
 ㈣至原告雖主張其台新銀行、中信銀行、星展銀行的信用卡亦
均因此而被停用云云。然被告於台新銀行所申辦之信用卡截
至114年7月14日均無未繳餘額,未經停用等情,有台新銀行
114年7月15日台新總個資字第1140016223號函可憑(見本院
卷第91頁);被告於中信銀行所申辦之信用卡乃於99年1月2
1日即遭註銷,有中信銀行114年7月16日之回函可參(見本
院卷第93頁);而星展銀行則未就本院函詢原告信用卡事項
回函;可見上開信用卡均尚難認有因被告本件侵權行為而遭
停用之情形,是原告此部分主張,並非可採。
 ㈤按精神慰撫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
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該金額是否相當
,自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分、
地位、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之。本院審酌原告信用權受侵害
之情形,通常對一般人之日常生活造成困擾及不便之程度,
再參酌兩造身分、地位、經濟狀況、被告故意情節等一切情
狀,認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應以50,000元為適當,逾此範圍
之請求,尚屬無據。
 ㈥至被告雖稱:其有聲請清算,清算程序已終結,正在向法院
聲請免責中等語,然被告之清算程序既已終結,即無停止訴
訟程序之問題,又法院既尚未裁定被告免責,則其聲請免責
對於本件即尚無影響,併此敘明。
 ㈦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
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
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
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
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
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
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
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賠償前揭金額,為未定給付期限、以支付金錢為標
的,又未約定利息,則被告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而
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係於113年11月28日對被告生
送達效力,有被告收受繕本戳章可參(見附民卷第5頁),
則原告向被告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民國113
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
文第1項所示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簡易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
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就該部分為被告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失
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斟酌後,核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本件係由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民事庭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依同條第2項規定,免納裁判費。至本件言詞辯論終結時尚未發生其他訴訟費用,本無確定訴訟費用額必要。惟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之規定,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以備將來如有訴訟費用發生時,得確定其負擔,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亮瑄   
附表:
編號 申辦時間 偽造之申貸文件電磁紀錄 (其上均無偽造之印文或署押) 左列電磁紀錄列印文件之卷頁出處 撥款時間 撥款金額 (新臺幣/元) 1 108年11月25日 ⒈凱基銀行108年11月25日個人貸款申請書 ⒉徐信凱任職奇景公司之薪資明細表(108年3月至同年10月)、獎金表(108年9月中秋獎金、108年Q1、Q2、Q3獎金、108年端午獎金) ⒊凱基銀行108年11月26日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 偵卷第315頁、第321-345頁、第437-447頁 108年11月26日 992,970 2 108年12月9日 ⒈凱基銀行108年12月9日個人貸款申請書 ⒉徐信凱任職奇景公司之薪資明細表(108年3月至同年11月)、獎金表(108年5月端午獎金、108年9月中秋獎金、108年Q1、Q2、Q3獎金) ⒊凱基銀行108年12月10日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 偵卷第347頁、第353-379頁、第453-463頁 108年12月11日 862,970 3 109年1月6日 ⒈凱基銀行109年1月6日個人貸款申請書 ⒉徐信凱任職奇景公司之薪資明細表(108年3月至同年12月)、獎金表(108年5月端午獎金、108年9月中秋獎金、108年Q1、Q2、Q3獎金)、名片 ⒊凱基銀行109年1月7日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 偵卷第381頁、第387-419頁、第469-479頁 109年1月8日 962,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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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