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店小字第644號
原 告 峰景苑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健民
被 告 郭于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於民國114年8月6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4352元,及依附表欄位2、3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萬435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後,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法定代理人於審理中由蔡妮蓁變更為陳健民,經其具狀
聲明承受訴訟(本院卷111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
第1 項但書第3 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原起訴被告應給付新
臺幣 (下同)12,096元本息(板小卷第11頁)。嗣變更聲明
為:被告應給付44,352元及依附表欄位2、3計算之利息(本
院卷第17、69頁),核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首
揭規定,應予准許。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三、原告主張:被告為原告所管理之峰景苑社區(下稱系爭社區
)內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000號15樓(下稱系爭建物)
之所有權人。依系爭社區規約第10條規定:「二、1.房屋管
理費,依房屋產權坪數計價,每坪每月85元(四捨五入)。
2.但停車位管理費,依平面車位數計價分擔,每位每月清潔
費500元。…五、區分所有權人若在規定之日前未繳納應繳金
額時,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另外收
取遲延利息,以未繳金額之年息10%計算。」,系爭建物登
記坪數41.55坪,每月應繳管理費3,532元(41.55元×85元/
坪,元以下均4捨5入)及汽車位清潔費500元,合計4,032元
(3532+500)。詎被告自民國113年8月起即積欠管理費用未
繳納,尚欠113年8月起至114年6月之管理費及汽車位清潔費
共計44,352元,經原告屢次催繳,仍未獲置理等語。爰依系
爭社區規約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 述。
五、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 明(板小卷第15頁)、桃園市八德區公所114年6月12日函( 本院卷第113-115頁)、系爭社區規約(板小卷第19-38頁、 本院卷第71-109頁)、系爭建物謄本(本院卷第39頁)、坪 數明細計算式(本院卷第41頁)、113年7月至114年6月繳款 單(本院卷第43-67頁)、欠繳管理費統計表(本院卷第69 頁)等件在卷可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爭執,亦未提 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依法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自堪 信屬實。
六、從而,原告依系爭社區規約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之規 定,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七、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 用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 免為假執行。
八、訴訟費用負擔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並確定訴訟費用額 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陸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肇嘉 附表:
欄位 1 2 3 編號 欠繳月份 應收金額/計息本金 起息日 年利率 1 113年8月 4,032元 113年8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10% 2 113年9月 4,032元 113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3 113年10月 4,032元 113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4 113年11月 4,032元 113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5 113年12月 4,032元 113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6 114年1月 4,032元 114年1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7 114年2月 4,032元 114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8 114年3月 4,032元 114年3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9 114年4月 4,032元 114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10 114年5月 4,032元 114年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11 114年6月 4,032元 114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總計 44,35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