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小字第501號
上 訴 人 胡淨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玉真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14年7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
,上訴人提起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全部請求
駁回。」其上訴利益即為其受敗訴判決之部分即新臺幣(下同)
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32第2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易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黃品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