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等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簡字,113年度,1389號
STEV,113,店簡,1389,202508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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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簡字第138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宋金萍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宋金萍與被上訴人即許金龍間請求確認通行權
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
,提起上訴,查本件因上訴人聲明不服原判決,其上訴利益應以
其受敗訴判決之部分為範圍,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本院當庭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0,076元確定(見本院卷第92頁),故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亮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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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