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小字,113年度,1042號
STEV,113,店小,1042,202508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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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店小字第1042號
原 告 周湘凌
被 告 謝一如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7日、114年3
月24日所為之判決,應補充判決如下:
  主  文
訴訟費用(除民國114年2月17日、民國114年3月24日判決已確定
之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新臺幣6,000元及利息外)新臺幣53
0元,其中新臺幣508元及自本補充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當事人就脫漏部分聲明不服者,以
聲請補充判決論,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本院113年度店小字第1042號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於民
國114年2月17日判決,並於114年3月24日補充判決,惟本院
前開判決僅就第一審裁判費、鑑定費用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
方式,漏未於主文諭知證人謝永居之日旅費新臺幣(下同) 530元之負擔方式,爰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亮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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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