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店簡字第603號
原 告 陳容芳
被 告 林信男
新店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映秀
訴訟代理人 徐立信
徐一宸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炫麟(民國113年4月18日終止委任)
受 告知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金泉
訴訟代理人 陳宥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79
號),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74,817元,及被告甲○○部分自
民國112年2月18日起,被告新店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自民
國112年11月1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百分之30,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74,817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法定代理人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之本
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
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
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
文。被告新店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店客運公司)之法
定代理人原為張俊雄,嗣於訴訟繫屬中變更為乙○○,此有經
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可佐(本院卷一第437頁;
本院卷三第65至66頁),本院已於民國114年1月10日依職權
以裁定命乙○○承受訴訟,有裁定可參(本院卷三第69至70頁
),合先敘明。
二、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
之基礎事實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
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3款分別定有明文。經
查,原告起訴時以甲○○為被告,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
新臺幣(下同)555,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本院112年度審交
附民字第79號卷【下稱附民卷】第5頁),嗣於112年10月26
日追加新店客運公司為被告(本院卷一第293至305頁),並
於114年7月17日變更聲明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600,81
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本院卷三第421頁),就追加新店客運公
司為被告部分,因甲○○受僱於新店客運公司,且係執行職務
中乙節,為兩造所不爭執(本院卷三第425頁),訴訟資料
均可援用,請求之基礎事實應屬同一;就聲明變更部分,核
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參諸前揭規定,均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甲○○於111年3月18日13時26分許,駕駛新店客運公司所屬車
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用大客車(下稱A車)搭載原告等乘
客沿新北市新店區碧潭橋外側車道往新店市區○○○○○○○○0000
00號燈桿,應注意車前狀況以避免發生碰撞之危險,且依其
當時精神狀態及天氣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
陷及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
未注意貿然前行,適訴外人林文潭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
營業用小客車(下稱B車)搭載訴外人黃奕沛沿新北市○○區○
○○○○○道○○○○○○○○○○○○○○號誌,致甲○○駕駛之A車車頭撞及林
文潭駕駛之B車車尾,林文潭駕駛之B車再往前追撞訴外人蕭
清元駕駛之訴外人臺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所屬車牌號碼
000-00號營業用大客車(下稱C車),原告因之摔倒受有左
側前側胸壁挫傷、左側肩膀挫傷、右側中指挫傷、左側食指
、中指、無名指挫傷、右側髖部挫傷之傷害(下稱本件交通
事故),另亦受有「腰錐第三四節及第四五節滑脫症」之傷
害。
㈡本件交通事故之發生,係肇因於甲○○駕駛A車未注意車前狀況
,甲○○顯有過失;又A車為新店客運公司所有,甲○○於本件
交通事故發生時受僱於新店客運公司,且在執行職務,新店
客運公司應負連帶賠償之責。被告因上開過失,不法侵害原
告之權利,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第19
3條、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188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告
連帶賠償下列原告所受損害合計600,812元:
⒈醫療費用34,844元:原告因本件交通事故所受傷害,持續接
受治療及復健,支出如附表一所示醫療費用。
⒉交通費用5,814元:原告因本件交通事故所受傷害,因有回診
、購買營養品之必要,支出如附表二所示之交通費用。
⒊輔具費用10,160元:原告因本件交通事故所受傷害,支出如
附表三所示之輔具費用。因浴廁蹲坐、起身困難,須手杖輔
助;且因復健治療,有使用熱敷設備熱敷患部之必要;醫師
建議原告使用護具固定,故購買挺腰護具;另因原告於新冠
肺炎疫情期間前往醫院就診、復健均須使用口罩,故亦有購
買口罩之必要。
⒋營養品費用19,994元:醫師建議原告服用營養品幫助傷口修
復,且因原告聘請之照護人員於疫情期間不願意進屋內,只
願幫忙代購物品,故原告只能透過服用營養品補充營養,因
而支出如附表四所示之營養品費用。
⒌看護費用30,000元:原告為逾70歲之獨居長者,原告因本件
交通事故所受傷害,醫師建議需他人照料日常生活,因適逢
新冠肺炎疫情,原告無法尋得願意到府照料原告之照護人員
,僅得聘請一願意協助原告代購日常生活用品及辦理相關生
活事務之人員,時薪約定為每小時300元,每3小時,原告因
而支出1個月看護費用30,000元。
⒍精神慰撫金500,000元:原告於本件交通事故發生前身體康健,時常出國旅遊、參與戶外及教會活動,原告因本件交通事故所受傷害,導致浴廁蹲坐、起身困難,亦無法提起重物,且因患部疼痛,數個夜晚無法安眠,行走或起身站立均須依靠手杖及護具輔助,若逢氣溫變化,患部更會疼痛加劇,生活自理能力大幅降低,身體病痛難以言喻。且原告頻繁出入醫療院所復健,身體虛弱、行動不便時僅能食用營養品果腹,生活品質大受影響,受有嚴重之精神痛苦,故請求精神慰撫金500,000元。
㈢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600,81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均以:
㈠對於甲○○就本件交通事故有過失,甲○○於本件交通事故發生
時受僱於新店客運公司,且係執行職務中均不爭執。然原告
於本件交通事故發生時乘坐於A車後門上車左側第一排座位
(下稱系爭座位),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之「前
座」乘客,應繫安全帶,且新店客運公司已有在系爭座位前
貼上「請繫安全帶」之標語,原告未繫安全帶應與有過失。
㈡再者,原告所受「腰錐第三四節及第四五節滑脫症」之傷害
,應為其舊疾,與本件交通事故無因果關係。原告請求醫療
費用、交通費用、輔具費用、營養品費用、看護費用部分,
均非因本件交通事故所受之損害,醫師亦未建議原告服用營
養品;精神慰撫金部分,請審酌原告傷勢程度、兩造身分地
位、學識經歷、財產狀況、痛苦程度,酌定適當之數額等語
,資為抗辯。
㈢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及爭執事項(本院卷三第424至425頁):
㈠不爭執事項:
⒈甲○○於111年3月18日13時26分許,駕駛A車搭載原告等乘客沿
新北市新店區碧潭橋外側車道往新店市區○○○○○○○○000000號
燈桿,應注意車前狀況以避免發生碰撞之危險,且依其當時
精神狀態及天氣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及
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
意貿然前行,適林文潭駕駛B車搭載黃奕沛沿新北市○○區○○○
○○○道○○○○○○○○○○○○○○號誌,致甲○○駕駛之A車車頭撞及林文
潭駕駛之B車車尾,林文潭駕駛之B車再往前追撞蕭清元駕駛
之C車,原告因之摔倒受有左側前側胸壁挫傷、左側肩膀挫
傷、右側中指挫傷、左側食指、中指、無名指挫傷、右側髖
部挫傷之傷害;黃奕沛因之受有左側第四根肋骨硬軟骨交界
處錯位及前胸壁挫傷、胸痛、肋膜痛、呼吸短促、頸椎第六
七節椎間盤突出、頸部及左胸部損傷、頸椎神經根壓迫之傷
害。
⒉甲○○因本件交通事故,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審交簡字第48
號刑事判決判處甲○○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
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下稱本件刑案)。
⒊甲○○於本件交通事故發生時受僱於新店客運公司,且係執行
職務中。
⒋原告迄今尚未因本件交通事故領取強制險理賠。
㈡爭執事項:
⒈原告所受「腰錐第三四節及第四五節滑脫症」之傷勢,是否
係因本件交通事故所致?
⒉原告所受下列損害賠償項目之金額計算及計算標準,有無理
由?
⑴醫療費用34,844元(附表一,本院卷三第95至109頁)。
⑵交通費用5,814元(附表二,本院卷三第111至123頁)。
⑶輔具費用10,160元(附表三,本院卷一第341頁)。
⑷營養品費用19,994元(附表四,本院卷一第343頁)。
⑸看護費用30,000元。
⑹精神慰撫金500,000元。
⒊原告就本件交通事故,有無未繫安全帶之與有過失?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甲○○就本件交通事故之過失與原告所受「腰錐第三四節及第四五節滑脫症」之傷害間有因果關係:
⒈原告主張其因本件交通事故受有「腰錐第三四節及第四五節
滑脫症」之傷害,業據提出臺大醫院111年9月5日診字第111
0970492號診斷證明書為佐(本院卷一第441頁)。被告否認
上開傷害與本件交通事故間之因果關係,故原告應就甲○○之
過失與原告所受「腰錐第三四節及第四五節滑脫症」之傷害
間有因果關係,負舉證責任。
⒉經查,上開事實經本院函詢臺大醫院,臺大醫院已說明:「
三、依據病歷記載,丙○○女士(以下簡稱陳女士)於101年3
月12日經X光檢查顯示有第三四及第四五節腰椎滑脫,骨科
門診醫師給予非類固醇止痛藥二星期治療下背痛並安排骨質
密度檢查,惟病歷未記載醫師建議陳女士接受何種治療。陳
女士於二週後(101年3月26日)複診,依據病歷記載其骨質
密度檢查發現骨質缺少,醫師並未繼續給予非類固醇止痛藥
治療,只給予睡前鎮靜安眠藥一個月。之後於101年間陳女
士未再有骨科門診就診紀錄及任何於骨科接受第三四及第四
五節腰椎滑脫症狀相關治療紀錄。四、陳女士於111年3月25
日、111年9月5日至本院接受復健治療,診斷書醫囑載明:『
建議持續追蹤治療』,此醫囑建議為依據陳女士於111年3月2
5日及111年9月5日就診時,主述下背痛症狀所提供之建議。
陳女士111年3月25日就診主訴為111年3月18日因公車突然剎
車、滑到座位前面後造成下背痛。陳女士101年時並未因為
下背相關問題至復健部就診,故未曾提供相關建議。五、依
據111年3月25日、111年9月5日陳女士至本院復健部就診紀
錄,在111年3月18日公車事故後,陳女士有下背痛症狀,且
延伸到兩側大腿後側,走路走太久不舒服,但臨床檢查沒有
肌力下降或其他明顯神經功能異常,上述症狀可能來自於第
三四及第四五節腰椎滑脫或者該次外傷,分辨不易,疼痛症
狀可能對於日常生活造成困擾,但無證據顯示陳女士因該症
狀需專人協助照料基本日常生活(如行走、進食、盥洗、如
廁)。」此有臺大醫院113年6月14日校附醫秘字第11309026
04號函暨受理院外機關鑑定/查詢案件回復意見表(下稱臺
大醫院回復意見表)可憑(本院卷二第43至46頁)。依臺大
醫院回復意見表之上開說明,可見原告所受「腰錐第三四節
及第四五節滑脫症」之傷害雖為101年間3月間固有之舊疾,
然醫師當時僅給予非類固醇止痛藥2星期治療其下背痛並安
排骨質密度檢查,此後並未建議原告接受何種治療,原告後
續亦未就此症狀繼續於臺大醫院有任何治療紀錄;嗣於本件
交通事故發生後1週之111年3月25日,原告始再次因「下背
痛」症狀至臺大醫院復健部就診,而原告於101年間並未因
下背相關問題至復健部就診,復依原告該次就診紀錄,原告
確有「下背痛」症狀,且延伸到「兩側大腿後側」;佐以原
告因本件交通事故受有「左側前側胸壁挫傷、左側肩膀挫傷
、右側中指挫傷、左側食指、中指、無名指挫傷、右側髖部
挫傷」,此有耕莘醫院111年3月18日乙診字第乙0000000000
號乙種診斷證明書可證(本院卷一第439頁),其受傷部位
包含右側髖部,與原告疼痛部位大致相符,堪認原告之舊疾
因本件交通事故再次造成「下背痛」症狀,且其疼痛部位有
延伸擴大之情形,縱然該舊疾之發生與本件交通事故無關,
然甲○○之過失行為造成原告舊疾復發且有惡化情形,故原告
所受「腰錐第三四節及第四五節滑脫症」之傷害與甲○○之過
失行為間應有因果關係。被告空言爭執而未能提出其他證據
反證原告上開傷害非本件交通事故所致,難認可採。
㈡原告因本件交通事故所受之損害:
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
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
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84條第1
項前段、第191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
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
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93條第1項亦有
明定。再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
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因回復原狀而應給
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第1項情形,債權
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損害
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
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民法第213條、第216條第1項亦
有明文。
⒉經查,原告因本件交通事故受有「左側前側胸壁挫傷、左側
肩膀挫傷、右側中指挫傷、左側食指、中指、無名指挫傷、
右側髖部挫傷」、「腰錐第三四節及第四五節滑脫症」之傷
害,業經認定如前。準此,甲○○駕駛A車因未注意車前狀況
之過失,發生本件交通事故,致原告受有上開傷害之事實既
經認定,則原告依上開規定,請求甲○○負損害賠償責任,自
屬有據。爰就原告各項請求是否有理由,分述如下:
⑴醫療費用34,844元,有無理由?
①原告因上開傷害有持續追蹤治療之必要,且經醫師建議
繼續復健治療,此觀臺大醫院回復意見表即明,亦有耕
莘醫院111年3月18日乙診字第乙0000000000號乙種診斷
證明書、健維骨科診所112年11月21日及113年8月15日
診斷證明書可憑(本院卷一第439、455、457頁),故
原告主張其因本件交通事故所受傷害須持續回診、復健
,應屬有憑。
②原告主張其支出醫療費用34,844元等情,業據提出如附
表一所示之證據為佐,其中附表一編號135之473元、編
號259之50元部分未提出醫療費用單據,尚難准許,編
號25包含與原告請求附表三編號3之輔具費用重複之費
用3,880元,亦難認有據,其餘經核均為原告因本件交
通事故所受傷害所支出之必要醫療費用,故原告請求醫
療費用合計30,441元(計算式參附表一),應有理由;
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
⑵交通費用5,814元,有無理由?
①原告因本件交通事故所受傷害有回診、復健之必要,業
已說明如前,原告因仍有持續回診之需求,然原告並未
舉證其傷勢有搭乘計程車之必要,而原告因回診、復健
所支出之交通成本,仍屬其因本件交通事故增加生活上
需要之損害,併審酌原告住所、原告就診之醫療院所(
耕莘醫院、臺大醫院、健維骨科診所、萬芳醫院)均可
透過搭乘大眾運輸工具到達,故本院認原告以大眾運輸
工具(捷運、公車)之交通費用計算原告之交通成本,
尚屬合理。而原告主張自其住所往返耕莘醫院之交通費
用,以原告持悠遊卡敬老卡搭乘公車,單程8元、來回1
6元;往返臺大醫院之交通費用,以原告持悠遊卡敬老
卡搭乘公車及捷運,公車單程8元、捷運單程6元,合計
14元,來回28元;往返健維骨科診所之交通費用,以原
告持悠遊卡敬老卡搭乘公車,單程8元、來回16元;往
返萬芳醫院之交通費用,以原告持悠遊卡敬老卡搭乘公
車,單程16元、來回32元等情,被告對此金額之計算方
式均未提出爭執,本院認以此方式計算原告所受交通費
用之損害,應屬可採。
②原告請求如附表二所示交通費用,分述如下:
❶耕莘醫院:原告請求附表二編號5至6所示交通費用,
其中編號5為單程,其餘均為來回,核與附表一之就
診日期相符,合計24元,應有理由。
❷臺大醫院:原告請求附表二編號7至18所示交通費用,
均為來回,核與附表一之就診日期相符,合計336元
,應有理由。
❸健維骨科診所:原告請求附表二編號19至207所示交通
費用,均為來回,除編號160部分並無與附表一對應
之就診紀錄外,其餘核與附表一之就診日期相符,合
計3,008元,應有理由。
❹萬芳醫院:原告請求附表二編號208至228所示交通費
用,均為來回,核與附表一之就診日期相符,合計67
2元,應有理由。
❺至原告請求附表二編號1至4之交通費用,並未說明其
搭乘計程車之乘車目的為何,難認與本件交通事故間
有因果關係;另附表二編號229至261之交通費用,係
因原告購買營養品所支出之交通費用,然原告因本件
交通事故並無服用營養品之必要(理由參下⑷),故
此部分交通費用之請求,亦無理由。
❻承此,原告請求如附表二所示交通費用合計4,040元(計算式參附表二),應屬有據。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
⑶輔具費用10,160元,有無理由?
①原告因本件交通事故所受傷害,有復健治療及使用護具
固定之必要,有健維骨科診所111年9月16日、112年11
月21日、113年8月15日診斷證明書可佐(本院卷一第61
、455、457頁),則原告購買附表三編號1至3所示輔具
,分別用以輔助日常生活之活動、熱敷復健治療及固定
患部,因而支出附表三編號1至3所示輔具費用合計9,76
0元(計算式參附表三),應屬其因本件交通事故所受
之損害,故此部分請求,應屬有據。
②至原告請求附表三編號4、5所示之輔具費用,縱然原告
至醫療院所就診、復健期間時值新冠肺炎疫情,而有配
戴口罩之必要,然原告即使於該期間毋庸前往醫療院所
,如有出門仍有配戴口罩之需求,故此應屬原告日常生
活本應支出之費用,難認與本件交通事故間有因果關係
,故原告此部分請求,應無理由。
⑷營養品費用19,994元,有無理由?
①原告雖主張其因本件交通事故所受傷害,有服用附表四
所示營養品之必要,並以附表四所示證據為憑。經查,
觀諸臺大醫院回復意見表之說明:「腰椎滑脫為常見X
光變化,如果有症狀時,會依據症狀輕重,建議藥物、
復健或者注射治療;若嚴重滑脫、不穩定或者影響神經
功能明顯時,可能建議手術。目前醫療文獻沒有建議使
用特定營養品以加速傷勢復原。通常醫師會依據滑脫與
症狀嚴重度來建議後續的追蹤與治療。(本院卷第43至
46頁)」,可見縱然原告因本件交通事故受有前揭傷害
,依目前醫療文獻亦無服用特定營養品以加速傷勢復原
之必要,故原告請求營養品費用19,994元,應無理由。
②至於健維骨科診所雖覆稱:「因考量病患年事已高,且
當時跌倒之後行動不便,故建議除了消炎止痛藥及復健
治療之外,需使用背架護具固定治療,另外暫時由他人
全日照料日常生活。亦可補充高蛋白之營養品(例如亞
培安素)幫助傷勢之復原。」有健維骨科診所113年5月
14日回函可參(本院卷二第37頁),然健維骨科診所建
議原告補充高蛋白之營養品,係因考量原告年事已高,
並非說明該營養品對於傷勢治療在臨床上有何必要性,
故健維骨科診所上開建議,應不足採。
⑸看護費用30,000元,有無理由?
原告主張其因本件交通事故所受傷害有專人照顧必要,固
據提出健維骨科診所112年11月21日診斷證明書為憑(本
院卷一第455頁),然健維骨科診所建議原告由他人照料
日常生活,係因考量其年事已高,而非因其所傷勢有何無
法自理生活之具體情形,此觀健維骨科診所113年5月14日
回函自明;佐以臺大醫院回復意見表之說明:「疼痛症狀
可能對於日常生活造成困擾,但無證據顯示陳女士因該症
狀需專人協助照料基本日常生活(如行走、進食、盥洗、
如廁)。」則原告因本件交通事故所受傷害,應無專人照
顧之必要,故原告請求看護費用30,000元,應無理由。
⑹精神慰撫金500,000元,有無理由?
①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
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
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
法第195條第1項定有明文。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
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
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
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其金額是
否相當,自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
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之(最高法院51
年台上字第223號判決【原判例】、85年度台上字第460
號判決、96年度台上字第513號判決意旨參照)。
②原告因本件交通事故受有前揭損害,而甲○○就本件交通
事故有駕駛A車未注意車前狀況之過失,已說明如前,
原告自受有精神上痛苦而得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損害
甚明。經查,原告自陳學歷為大學畢業,已退休,無扶
養未成年子女(本院卷一第209頁),甲○○自陳學歷為
專科畢業,白天兼職加油站,晚上開公車,已婚,扶養
3名未成年子女(本院卷一第209頁)。
③本院審酌兩造身分、經濟能力(本院限閱卷)、甲○○加害行為即本件過失駕駛行為、原告所受傷害之傷勢程度、原告因本件交通事故頻繁回診接受治療及復健,且持續時間歷時非短,顯見原告確實因本件交通事故飽受身體病痛折磨,其精神所受痛苦應屬非輕;併參以甲○○前於本件刑案審理中坦承犯行、於本院審理中亦不爭執其有過失,然其卻於本院審理中始對原告所受「腰錐第三四節及第四五節滑脫症」之傷害爭執因果關係,反於其在本件刑案已全部坦承之陳詞;併佐以甲○○於本院審理中多次經本院諭知應遵期提出書狀,均未積極尊期提出而反覆無視本院諭示(本院卷一第288頁;本院卷三第59、311頁)之事後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以150,000元為適當,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過高,不能准許。
⒊據此,原告因本件交通事故所受之損害額合計為194,241元【計算式:醫療費用30,441元+交通費用4,040元+輔具費用9,760元+精神慰撫金150,000元=194,241元】。
㈢原告得請求之損害額:
⒈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
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之
目的,在謀求加害人與被害人間之公平,基於過失相抵之責
任減輕或免除,非僅視為抗辯之一種,亦可使請求權全部或
一部為之消滅,故法院對於賠償金額減至何程度,抑為完全
免除,雖有裁量之自由,但應斟酌雙方原因力之強弱與過失
之輕重以定之(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928號、99年度台
上字第1580號、110年度台上字第1113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被告辯稱原告對於本件交通事故之發生亦有未繫安全帶之與
有過失等節,為原告所否認(本院卷三第423頁)。經查,
原告於本件交通事故發生時乘坐於系爭座位,此為兩造所陳
明(本院卷三第263、423頁),而新店客運公司已於系爭座
位前張貼「請繫安全帶」之標語,有照片可憑(本院卷三第
271頁),足認此應為原告與新店客運公司間旅客運送契約
之內容,故乘坐系爭座位之乘客應繫安全帶。原告雖於本院
審理中陳稱其已忘記當時有無繫安全帶等語(本院卷三第42
3頁),然觀諸原告於本件交通事故發生後製作之警詢筆錄
及談話紀錄表(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6774號
卷【下稱偵卷】第20、67頁),原告已明確回答其當時並未
繫安全帶,且原告係自系爭座位向前摔倒至地上,亦為原告
所陳明(本院卷三第424頁),而本件交通事故發生時,A車
係自後方追撞靜止之B車,B車再向前推撞靜止之C車,而A車
車速經甲○○於事發後警詢時自陳約為時速40公里(偵卷第13
頁),倘若原告有繫妥安全帶,衡諸常情,原告於A車發生
碰撞時,應不至於整個人向前摔倒,而能受安全帶之保護留
在系爭座位上;佐以原告所受傷勢,除「腰錐第三四節及第
四五節滑脫症」外,其餘「左側前側胸壁挫傷、左側肩膀挫
傷、右側中指挫傷、左側食指、中指、無名指挫傷、右側髖
部挫傷」均屬原告四肢之外傷,應為原告自系爭座位向前摔
倒所致,故堪認原告未繫安全帶之行為,對於其損害之發生
或擴大應與有過失。
⒊本院衡酌本件交通事故之發生經過、過失情節、程度及肇事
原因力之強弱等一切情狀,認甲○○對於本件交通事故之過失
比例應高於原告,且應負主要過失責任,方屬公允,而認本
件事故應由原告、甲○○各負擔10%、90%之過失責任,並依上
開過失比例酌減甲○○之賠償責任。準此,依上開過失比例酌
減甲○○之賠償責任,原告得請求甲○○賠償之金額應為174,81
7元【計算式:194,24190%=174,81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
入】。
㈣原告請求新店客運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應有理由:
⒈按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
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
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
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民法第188條第1項定有明文。
⒉經查,甲○○為新店客運公司之受僱人,本件交通事故發生時
,甲○○在執行職務中等情,已為兩造所不爭執,新店客運公
司並未證明其對甲○○之選任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
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則原告請求新
店客運公司與甲○○負連帶賠償責任,自屬有據。
㈤末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
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1、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
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
,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
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33條第1項、
第203條亦有明定。本件原告對被告之請求屬無確定期限之
給付,自應經原告之催告而未為給付,被告始負遲延責任。
而本件起訴狀繕本於112年2月17日送達甲○○(附民卷第7頁
)、民事追加起訴狀繕本於112年10月31日送達新店客運公
司(本院卷一第381頁),準此,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174
,81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甲○○翌日即112年2月18日、民事
追加起訴狀繕本送達新店客運公司翌日即112年11月1日起算
之5%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第
193條、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188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
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簡易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 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 為假執行。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本院斟酌後,核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 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易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品瑄附表一:(單位均為民國/新臺幣)
編號 日期 醫療院所 科別 金額 證據出處 備註 1 111年3月18日 耕莘醫院 急診外科 550元 本院卷一第65頁 2 111年3月18日 耕莘醫院 急診外科 200元 本院卷一第65頁 3 111年3月23日 臺大醫院 外科 520元 本院卷一第69頁 4 111年3月25日 臺大醫院 科別遭遮擋 520元 本院卷一第69頁 5 111年3月25日 臺大醫院 科別遭遮擋 520元 本院卷一第71頁 6 111年3月30日 臺大醫院 復健部 50元 本院卷一第83頁 就醫日期111年3月25日 7 111年4月6日 臺大醫院 復健部 50元 本院卷一第83頁 就醫日期111年3月25日 8 111年4月11日 臺大醫院 復健部 50元 本院卷一第85頁 就醫日期111年3月25日 9 111年4月13日 臺大醫院 復健部 50元 本院卷一第85頁 就醫日期111年3月25日 10 111年4月20日 臺大醫院 科別遭遮擋 520元 本院卷一第71頁 11 111年4月27日 臺大醫院 復健部 50元 本院卷一第87頁 就醫日期111年3月25日 12 111年9月5日 臺大醫院 復健部 670元 本院卷一第73頁 13 111年9月14日 健維骨科診所 1,900元 本院卷一第123頁 14 111年9月17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一第127頁 15 111年9月19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一第127頁 16 111年9月19日 臺大醫院 復健部 50元 本院卷一第87頁 就醫日期111年9月5日 17 111年9月20日 臺大醫院 復健部 50元 本院卷一第89頁 就醫日期111年9月5日 18 111年9月23日 臺大醫院 復健部 50元 本院卷一第89頁 就醫日期111年9月5日 19 111年9月24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一第129頁 20 111年9月26日 臺大醫院 復健部 50元 本院卷一第91頁 就醫日期111年9月5日 21 111年9月27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一第129頁 22 111年9月28日 臺大醫院 復健部 50元 本院卷一第91頁 就醫日期111年9月5日 23 111年9月28日 臺大醫院 復健部 520元 本院卷一第75頁 24 111年9月29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一第129頁 25 111年10月1日 健維骨科診所 4,030元 本院卷一第123頁 含醫藥費150元、護腰費用3,880元(與附表三編號3重覆) 26 111年10月3日 臺大醫院 復健部 50元 本院卷一第93頁 就醫日期111年9月28日 27 111年10月4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一第129頁 28 111年10月5日 臺大醫院 復健部 50元 本院卷一第93頁 就醫日期111年9月28日 29 111年10月7日 臺大醫院 復健部 50元 本院卷一第95頁 就醫日期111年9月28日 30 111年10月8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一第131頁 31 111年10月11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一第131頁 32 111年10月12日 臺大醫院 復健部 50元 本院卷一第95頁 就醫日期111年9月28日 33 111年10月14日 臺大醫院 復健部 50元 本院卷一第97頁 就醫日期111年9月28日 34 111年10月17日 健維骨科診所 350元 本院卷一第123頁 35 111年10月18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一第131頁 36 111年10月19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一第131頁 37 111年10月20日 臺大醫院 科別遭遮擋 520元 本院卷一第75頁 38 111年10月20日 臺大醫院 復健部 70元 本院卷一第77頁 就醫日期111年10月20日 39 111年10月20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一第133頁 40 111年10月24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一第133頁 41 111年10月25日 臺大醫院 復健部 50元 本院卷一第97頁 就醫日期111年10月20日 42 111年10月26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一第133頁 43 111年10月27日 臺大醫院 復健部 50元 本院卷一第99頁 就醫日期111年10月20日 44 111年10月29日 健維骨科診所 150元 本院卷一第123頁 45 111年11月1日 臺大醫院 復健部 50元 本院卷一第99頁 就醫日期111年10月20日 46 111年11月2日 耕莘醫院 醫療事務 20元 本院卷一第67頁 47 111年11月2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一第133頁 48 111年11月3日 臺大醫院 復健部 50元 本院卷一第101頁 就醫日期111年10月20日 49 111年11月4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一第135頁 50 111年11月5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一第135頁 51 111年11月7日 臺大醫院 復健部 50元 本院卷一第101頁 就醫日期111年10月20日 52 111年11月8日 臺大醫院 復健部 520元 本院卷一第77頁 53 111年11月10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一第135頁 54 111年11月11日 臺大醫院 復健部 50元 本院卷一第103頁 就醫日期111年11月8日 55 111年11月12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一第135頁 56 111年11月14日 健維骨科診所 150元 本院卷一第125頁 57 111年11月15日 臺大醫院 復健部 50元 本院卷一第103頁 就醫日期111年11月8日 58 111年11月16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一第137頁 59 111年11月17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一第137頁 60 111年11月18日 臺大醫院 復健部 50元 本院卷一第105頁 就醫日期111年11月8日 61 111年11月21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一第137頁 62 111年11月22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一第137頁 63 111年11月23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一第139頁 64 111年11月24日 臺大醫院 復健部 50元 本院卷一第105頁 就醫日期111年11月8日 65 111年11月25日 臺大醫院 復健部 50元 本院卷一第107頁 就醫日期111年11月8日 66 111年11月26日 健維骨科診所 150元 本院卷一第125頁 67 111年11月28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一第139頁 68 111年11月29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一第139頁 69 111年11月30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一第139頁 70 111年12月1日 臺大醫院 復健部 520元 本院卷一第79頁 71 111年12月5日 臺大醫院 復健部 50元 本院卷一第107頁 就醫日期111年12月1日 72 111年12月7日 臺大醫院 復健部 50元 本院卷一第109頁 就醫日期111年12月1日 73 111年12月8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一第141頁 74 111年12月9日 臺大醫院 復健部 50元 本院卷一第109頁 就醫日期111年12月1日 75 111年12月10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一第141頁 76 111年12月12日 臺大醫院 復健部 50元 本院卷一第111頁 就醫日期111年12月1日 77 111年12月14日 臺大醫院 復健部 50元 本院卷一第111頁 就醫日期111年12月1日 78 111年12月15日 臺大醫院 復健部 520元 本院卷一第79頁 79 111年12月16日 健維骨科診所 150元 本院卷一第125頁 80 111年12月20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一第141頁 81 111年12月21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一第141頁 82 111年12月22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一第257頁 83 111年12月23日 臺大醫院 復健部 50元 本院卷一第243頁 就醫日期111年12月15日 84 111年12月24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一第143頁 85 111年12月26日 臺大醫院 復健部 50元 本院卷一第243頁 就醫日期111年12月15日 86 111年12月27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一第257頁 87 111年12月28日 健維骨科診所 150元 本院卷一第125頁 88 111年12月29日 臺大醫院 復健部 50元 本院卷一第245頁 就醫日期111年12月15日 89 111年12月30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一第143頁 90 112年1月2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一第257頁 91 112年1月5日 臺大醫院 復健部 50元 本院卷一第113頁 就醫日期111年12月15日 92 112年1月9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一第143頁 93 112年1月10日 臺大醫院 復健部 50元 本院卷一第113頁 就醫日期111年12月15日 94 112年1月10日 臺大醫院 復健部 520元 本院卷一第81頁 95 112年1月13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一第143頁 96 112年1月14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一第145頁 97 112年1月16日 臺大醫院 復健部 50元 本院卷一第115頁 就醫日期112年1月10日 98 112年1月18日 臺大醫院 復健部 50元 本院卷一第115頁 就醫日期112年1月10日 99 112年1月19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一第127頁 100 112年1月20日 健維骨科診所 150元 本院卷一第145頁 101 112年1月21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一第145頁 102 112年1月30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一第145頁 103 112年1月31日 臺大醫院 復健部 50元 本院卷一第117頁 就醫日期112年1月10日 104 112年2月1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一第147頁 105 112年2月2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一第147頁 106 112年2月3日 臺大醫院 復健部 50元 本院卷一第117頁 就醫日期112年1月10日 107 112年2月4日 健維骨科診所 150元 本院卷一第127頁 108 112年2月6日 臺大醫院 復健部 50元 本院卷一第119頁 就醫日期112年1月10日 109 112年2月7日 臺大醫院 復健部 520元 本院卷一第81頁 110 112年2月8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一第147頁 111 112年2月9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一第147頁 112 112年2月10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一第73頁 113 112年2月11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一第73頁 114 112年2月20日 臺大醫院 復健部 50元 本院卷一第245頁 就醫日期112年2月7日 115 112年2月21日 臺大醫院 復健部 50元 本院卷一第247頁 就醫日期112年2月7日 116 112年2月22日 臺大醫院 復健部 50元 本院卷一第247頁 就醫日期112年2月7日 117 112年2月24日 健維骨科診所 150元 本院卷一第257頁 118 112年2月27日 臺大醫院 復健部 50元 本院卷一第249頁 就醫日期112年2月7日 119 112年2月28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一第259頁 120 112年3月2日 臺大醫院 復健部 50元 本院卷一第249頁 就醫日期112年2月7日 121 112年3月1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一第259頁 122 112年3月9日 臺大醫院 復健部 535元 本院卷一第255頁 123 112年3月13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一第259頁 124 112年3月14日 臺大醫院 復健部 50元 本院卷一第251頁 就醫日期112年3月9日 125 112年3月15日 臺大醫院 復健部 50元 本院卷一第251頁 就醫日期112年3月9日 126 112年3月20日 臺大醫院 復健部 50元 本院卷一第253頁 就醫日期112年3月9日 127 112年3月27日 臺大醫院 復健部 50元 本院卷一第253頁 就醫日期112年3月9日 128 112年3月28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一第259頁 129 112年3月30日 臺大醫院 復健部 50元 本院卷一第255頁 就醫日期112年3月9日 130 112年8月11日 萬芳醫院 傳統醫學科(中醫) 473元 本院卷三第125頁 131 112年8月16日 萬芳醫院 復健科 520元 本院卷三第125頁 132 112年8月16日 萬芳醫院 傳統醫學科(中醫) 100元 本院卷三第127頁 133 112年8月18日 萬芳醫院 復健科 0元 本院卷三第127頁 134 112年8月19日 萬芳醫院 傳統醫學科(中醫) 100元 本院卷三第129頁 135 112年8月19日 萬芳醫院 473元 無 原告未提出單據 136 112年8月21日 萬芳醫院 復健科 50元 本院卷一第263頁 137 112年8月23日 萬芳醫院 傳統醫學科(中醫) 303元 本院卷三第131頁 138 112年8月23日 萬芳醫院 復健科 50元 本院卷一第265頁 139 112年8月25日 萬芳醫院 復健科 50元 本院卷一第267頁 140 112年9月11日 萬芳醫院 復健科 50元 本院卷一第357頁 141 112年9月11日 萬芳醫院 傳統醫學科(中醫) 100元 本院卷一第357頁 142 112年9月13日 萬芳醫院 復健科 50元 本院卷一第359頁 143 112年9月15日 萬芳醫院 復健科 520元 本院卷一第359頁 144 112年9月22日 萬芳醫院 復健科 50元 本院卷一第361頁 145 112年9月27日 萬芳醫院 復健科 50元 本院卷一第361頁 146 112年9月28日 萬芳醫院 復健科 50元 本院卷一第363頁 147 112年10月3日 臺大醫院 復健部 720元 本院卷一第363頁 148 112年10月4日 萬芳醫院 復健科 50元 本院卷一第365頁 149 112年10月16日 臺大醫院 復健部 50元 本院卷一第365頁 就醫日期112年10月3日 150 112年10月23日 臺大醫院 復健部 50元 本院卷一第367頁 就醫日期112年10月3日 151 112年10月27日 臺大醫院 復健部 50元 本院卷三第29頁 就醫日期112年10月3日 152 112年10月30日 臺大醫院 復健部 50元 本院卷三第29頁 就醫日期112年10月3日 153 112年10月31日 臺大醫院 復健部 50元 本院卷三第29頁 就醫日期112年10月3日 154 112年10月31日 臺大醫院 復健部 520元 本院卷二第19頁 155 112年11月7日 臺大醫院 復健部 50元 本院卷二第19頁 就醫日期112年10月31日 156 112年11月13日 臺大醫院 復健部 50元 本院卷二第19頁 就醫日期112年10月31日 157 112年11月14日 臺大醫院 復健部 50元 本院卷二第19頁 就醫日期112年10月31日 158 112年11月15日 臺大醫院 復健部 50元 本院卷二第19頁 就醫日期112年10月31日 159 112年11月17日 臺大醫院 復健部 50元 本院卷二第19頁 就醫日期112年10月31日 160 112年11月21日 健維骨科診所 400元 本院卷二第21頁 161 112年11月24日 萬芳醫院 復健科 520元 本院卷二第25頁 162 112年11月25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163 112年11月27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164 112年12月26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165 112年12月27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166 112年12月29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167 112年12月30日 健維骨科診所 1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168 113年1月2日 萬芳醫院 復健科 0元 本院卷三第143頁 169 113年1月3日 萬芳醫院 復健科 50元 本院卷二第25頁 170 113年1月4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二第27頁 171 113年1月5日 萬芳醫院 復健科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172 113年1月8日 萬芳醫院 復健科 50元 本院卷二第27頁 173 113年1月9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174 113年1月10日 萬芳醫院 復健科 50元 本院卷二第29頁 175 113年1月11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176 113年1月12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177 113年1月13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178 113年1月15日 萬芳醫院 復健科 50元 本院卷二第29頁 179 113年1月16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180 113年1月17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181 113年1月19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182 113年1月20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183 113年2月5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184 113年2月6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185 113年2月7日 健維骨科診所 1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186 113年2月20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187 113年2月21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188 113年2月22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189 113年2月23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190 113年2月24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191 113年2月26日 健維骨科診所 1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192 113年2月27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193 113年2月28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194 113年2月29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195 113年3月1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196 113年3月4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197 113年3月15日 健維骨科診所 3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198 113年3月16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199 113年3月19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00 113年3月21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01 113年3月22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02 113年3月23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03 113年3月25日 健維骨科診所 1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04 113年3月26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05 113年3月27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06 113年3月29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07 113年3月30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08 113年4月1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09 113年4月2日 健維骨科診所 1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10 113年4月3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11 113年4月4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12 113年4月5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13 113年4月6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14 113年4月8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15 113年4月9日 健維骨科診所 1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16 113年4月10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17 113年4月11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18 113年4月12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19 113年4月13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20 113年4月15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21 113年4月16日 健維骨科診所 30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22 113年4月19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23 113年4月20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24 113年4月22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25 113年4月23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26 113年4月24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27 113年4月27日 健維骨科診所 1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28 113年4月29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29 113年4月30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30 113年5月1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31 113年5月2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32 113年5月3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33 113年5月4日 健維骨科診所 1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34 113年5月6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35 113年5月7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36 113年5月8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37 113年5月9日 健維骨科診所 10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38 113年5月11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39 113年5月13日 健維骨科診所 1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40 113年5月14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41 113年5月15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42 113年5月16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43 113年5月17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44 113年5月18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45 113年5月20日 健維骨科診所 1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46 113年5月21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47 113年5月23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48 113年5月24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49 113年5月25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50 113年5月27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51 113年5月28日 健維骨科診所 1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52 113年5月31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53 113年6月4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54 113年6月5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55 113年6月6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56 113年6月7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57 113年6月17日 健維骨科診所 1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58 113年7月6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59 113年7月8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無 原告未提出單據 260 113年7月9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61 113年7月12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62 113年7月13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63 113年7月15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64 113年7月20日 健維骨科診所 1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65 113年7月22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66 113年8月1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67 113年8月3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68 113年8月6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69 113年8月8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70 113年8月9日 健維骨科診所 1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71 113年8月12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72 113年8月13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73 113年8月14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74 113年8月15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75 113年8月16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76 113年8月17日 健維骨科診所 1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77 113年8月19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78 113年8月20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79 113年8月21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80 113年8月22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81 113年8月23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82 113年8月24日 健維骨科診所 1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83 113年9月4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84 113年9月5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85 113年9月6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86 113年9月9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87 113年9月11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88 113年9月13日 健維骨科診所 1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89 113年9月18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90 113年9月19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91 113年9月25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92 113年9月26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293 113年10月8日 健維骨科診所 50元 本院卷三第33頁 總計 30,441元 ⒈原告主張金額為34,844元。 ⒉本判決准許金額為30,441元,計算式:34,844元(附表一總合)-3,880元(編號25)-473元(編號135)-50元(編號259)=30,441元。 附表二:(單位均為民國/新臺幣)
編號 日期 乘車目的 金額 證據出處 備註 1 111年9月5日 未主張 310元 本院卷一第119頁 2 111年9月5日 305元 本院卷一第119頁 3 111年9月15日 300元 本院卷一第119頁 4 111年9月15日 315元 本院卷一第119頁 編號1至4小計 1,230元 5 111年3月18日 回診(耕莘醫院) 8元 單程 6 111年11月2日 16元 編號5至6小計 24元 7 111年3月23日 回診(臺大醫院) 28元 8 111年3月25日 28元 9 111年4月20日 28元 10 111年9月5日 28元 11 111年9月28日 28元 12 111年10月20日 28元 13 111年11月8日 28元 14 111年12月1日 28元 15 111年12月15日 28元 16 112年1月10日 28元 17 112年2月7日 28元 18 112年3月9日 28元 編號7至18小計 336元 19 111年9月14日 回診(健維骨科診所) 16元 20 111年9月17日 16元 21 111年9月19日 16元 22 111年9月24日 16元 23 111年9月27日 16元 24 111年9月29日 16元 25 111年10月1日 16元 26 111年10月4日 16元 27 111年10月8日 16元 28 111年10月11日 16元 29 111年10月17日 16元 30 111年10月18日 16元 31 111年10月19日 16元 32 111年10月20日 16元 33 111年10月24日 16元 34 111年10月26日 16元 35 111年10月29日 16元 36 111年11月2日 16元 37 111年11月4日 16元 38 111年11月5日 16元 39 111年11月10日 16元 40 111年11月12日 16元 41 111年11月14日 16元 42 111年11月16日 16元 43 111年11月17日 16元 44 111年11月21日 16元 45 111年11月22日 16元 46 111年11月23日 16元 47 111年11月26日 16元 48 111年11月28日 16元 49 111年11月29日 16元 50 111年11月30日 16元 51 111年12月8日 16元 52 111年12月10日 16元 53 111年12月16日 16元 54 111年12月20日 16元 55 111年12月21日 16元 56 111年12月22日 16元 57 111年12月24日 16元 58 111年12月27日 16元 59 111年12月28日 16元 60 111年12月30日 16元 61 112年1月2日 16元 62 112年1月9日 16元 63 112年1月13日 16元 64 112年1月14日 16元 65 112年1月19日 16元 66 112年1月20日 16元 67 112年1月21日 16元 68 112年1月30日 16元 69 112年2月1日 16元 70 112年2月2日 16元 71 112年2月4日 16元 72 112年2月8日 16元 73 112年2月9日 16元 74 112年2月10日 16元 75 112年2月11日 16元 76 112年2月24日 16元 77 112年2月28日 16元 78 112年3月1日 16元 79 112年3月13日 16元 80 112年3月28日 16元 81 112年11月21日 16元 82 112年11月25日 16元 83 112年11月27日 16元 84 112年12月26日 16元 85 112年12月27日 16元 86 112年12月29日 16元 87 112年12月30日 16元 88 113年1月4日 16元 89 113年1月9日 16元 90 113年1月11日 16元 91 113年1月12日 16元 92 113年1月13日 16元 93 113年1月16日 16元 94 113年1月17日 16元 95 113年1月19日 16元 96 113年1月20日 16元 97 113年2月5日 16元 98 113年2月6日 16元 99 113年2月7日 16元 100 113年2月20日 16元 101 113年2月21日 16元 102 113年2月22日 16元 103 113年2月23日 16元 104 113年2月24日 16元 105 113年2月26日 16元 106 113年2月27日 16元 107 113年2月28日 16元 108 113年2月29日 16元 109 113年3月1日 16元 110 113年3月4日 16元 111 113年3月15日 16元 112 113年3月16日 16元 113 113年3月19日 16元 114 113年3月21日 16元 115 113年3月22日 16元 116 113年3月23日 16元 117 113年3月25日 16元 118 113年3月26日 16元 119 113年3月27日 16元 120 113年3月29日 16元 121 113年4月1日 16元 122 113年4月2日 16元 123 113年4月3日 16元 124 113年4月4日 16元 125 113年4月5日 16元 126 113年4月6日 16元 127 113年4月8日 16元 128 113年4月9日 16元 129 113年4月10日 16元 130 113年4月11日 16元 131 113年4月12日 16元 132 113年4月13日 16元 133 113年4月15日 16元 134 113年4月16日 16元 135 113年4月19日 16元 136 113年4月20日 16元 137 113年4月22日 16元 138 113年4月23日 16元 139 113年4月24日 16元 140 113年4月27日 16元 141 113年4月29日 16元 142 113年4月30日 16元 143 113年5月1日 16元 144 113年5月2日 16元 145 113年5月3日 16元 146 113年5月4日 16元 147 113年5月6日 16元 148 113年5月7日 16元 149 113年5月8日 16元 150 113年5月9日 16元 151 113年5月11日 16元 152 113年5月13日 16元 153 113年5月14日 16元 154 113年5月15日 16元 155 113年5月16日 16元 156 113年5月17日 16元 157 113年5月18日 16元 158 113年5月20日 16元 159 113年5月21日 16元 160 113年5月22日 16元 並無與附表一對應之就診紀錄 161 113年5月23日 16元 162 113年5月24日 16元 163 113年5月25日 16元 164 113年5月27日 16元 165 113年5月28日 16元 166 113年5月31日 16元 167 113年6月4日 16元 168 113年6月5日 16元 169 113年6月6日 16元 170 113年6月7日 16元 171 113年6月17日 16元 172 113年7月6日 16元 173 113年7月8日 16元 174 113年7月9日 16元 175 113年7月12日 16元 176 113年7月13日 16元 177 113年7月15日 16元 178 113年7月20日 16元 179 113年7月22日 16元 180 113年8月1日 16元 181 113年8月3日 16元 182 113年8月6日 16元 183 113年8月8日 16元 184 113年8月9日 16元 185 113年8月12日 16元 186 113年8月13日 16元 187 113年8月14日 16元 188 113年8月15日 16元 189 113年8月16日 16元 190 113年8月17日 16元 191 113年8月19日 16元 192 113年8月20日 16元 193 113年8月21日 16元 194 113年8月22日 16元 195 113年8月23日 16元 196 113年8月24日 16元 197 113年9月4日 16元 198 113年9月5日 16元 199 113年9月6日 16元 200 113年9月9日 16元 201 113年9月11日 16元 202 113年9月13日 16元 203 113年9月18日 16元 204 113年9月19日 16元 205 113年9月25日 16元 206 113年9月26日 16元 207 113年10月8日 16元 編號19至207小計 3,024元 扣除編號160部分,本判決准許金額為3,008元。 208 112年8月11日 回診(萬芳醫院) 32元 209 112年8月16日 32元 210 112年8月18日 32元 211 112年8月19日 32元 212 112年8月21日 32元 213 112年8月23日 32元 214 112年8月25日 32元 215 112年9月11日 32元 216 112年9月13日 32元 217 112年9月15日 32元 218 112年9月22日 32元 219 112年9月27日 32元 220 112年9月28日 32元 221 112年10月4日 32元 222 112年11月24日 32元 223 113年1月2日 32元 224 113年1月3日 32元 225 113年1月5日 32元 226 113年1月8日 32元 227 113年1月10日 32元 228 113年1月15日 32元 編號208至228小計 672元 229 111年8月30日 買營養品 16元 230 111年9月1日 16元 231 111年9月5日 16元 232 111年9月6日 16元 233 111年9月7日 16元 234 111年9月8日 16元 235 111年9月9日 16元 236 111年9月10日 16元 237 111年9月12日 16元 238 111年9月13日 16元 239 111年9月16日 16元 240 111年9月29日 16元 241 111年10月12日 16元 242 111年10月17日 16元 243 111年10月21日 16元 244 111年10月27日 16元 245 111年11月1日 16元 246 111年11月4日 16元 247 111年11月7日 16元 248 111年11月10日 16元 249 111年11月14日 16元 250 111年11月15日 16元 251 111年11月22日 16元 252 111年11月24日 16元 253 111年11月25日 16元 254 111年12月10日 16元 255 111年12月27日 16元 256 111年12月28日 16元 257 112年1月25日 16元 258 112年1月26日 16元 259 112年1月27日 16元 260 112年1月29日 16元 261 112年2月9日 16元 編號229至261小計 528元 總計 4,040元 ⒈原告主張金額為5,814元。 ⒉本判決准許金額為4,040元,計算式:24元(編號5至6)+336元(編號7至18)+3,008元(編號19至159、161至207)+672元(編號208至228)=4,040元。 附表三:(單位均為民國/新臺幣)
編號 日期 品項 金額 證據出處 備註 1 111年9月19日 四角手杖 3,880元 本院卷一第209頁 2 111年9月23日 AND艾樂舒紅外線電毯 2,000元 本院卷一第187頁 3 111年10月1日 腰護 3,880元 本院卷一第123頁 4 111年11月10日 中衛醫療口罩50入 200元 本院卷一第197頁 5 111年12月21日 中衛醫療口罩50入 200元 本院卷一第203頁 總計 9,760元 ⒈原告主張金額為10,160元。 ⒉本判決准許金額為9,760元,計算式:3,880元(編號1)+2,000元(編號2)+3,880元(編號3)=9,760元。 附表四:(單位均為民國/新臺幣)
編號 日期 品項 金額 證據出處 1 111年8月30日 養命力太強、安素原味 2,932元 本院卷一第175頁 2 111年9月1日 安素原味 290元 本院卷一第175頁 3 111年9月5日 安素原味 406元 本院卷一第177頁 4 111年9月6日 安素原味 348元 本院卷一第177頁 5 111年9月7日 安素原味 290元 本院卷一第179頁 6 111年9月8日 安素原味 348元 本院卷一第179頁 7 111年9月9日 安素原味 348元 本院卷一第181頁 8 111年9月10日 安素原味 348元 本院卷一第181頁 9 111年9月12日 安素原味 290元 本院卷一第183頁 10 111年9月13日 安素原味 348元 本院卷一第183頁 11 111年9月16日 安素原味 348元 本院卷一第185頁 12 111年9月16日 養命力太強 2,700元 本院卷一第185頁 13 111年9月29日 超級螫合鈣60粒 800元 本院卷一第187頁 14 111年9月29日 安素原味 174元 本院卷一第189頁 15 111年10月12日 安素原味 348元 本院卷一第189頁 16 111年10月17日 安素原味 348元 本院卷一第191頁 17 111年10月21日 安素原味 348元 本院卷一第191頁 18 111年10月27日 安素原味 290元 本院卷一第193頁 19 111年11月1日 安素原味 348元 本院卷一第193頁 20 111年11月4日 安素原味 348元 本院卷一第195頁 21 111年11月7日 安素原味 348元 本院卷一第195頁 22 111年11月10日 安素原味 348元 本院卷一第197頁 23 111年11月14日 安素原味 348元 本院卷一第197頁 24 111年11月15日 安素原味 348元 本院卷一第199頁 25 111年11月22日 安素原味 348元 本院卷一第199頁 26 111年11月24日 安素原味 348元 本院卷一第201頁 27 111年11月25日 安素原味 348元 本院卷一第201頁 28 111年12月10日 亞培安素(原味) 348元 本院卷一第203頁 29 111年12月27日 亞培安素(原味) 348元 本院卷一第369頁 30 111年12月28日 亞培安素(原味) 348元 本院卷一第371頁 31 112年1月25日 亞培安素(原味、香草少甜) 408元 本院卷一第205頁 32 112年1月26日 亞培安素(原味、香草少甜) 408元 本院卷一第205頁 33 112年1月27日 亞培安素(原味) 408元 本院卷一第207頁 34 112年1月29日 亞培安素液原味 1,645元 本院卷一第209頁 35 112年2月9日 亞培安素液原味 1,645元 本院卷一第209頁 合計 19,99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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