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返還農保費等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簡補字,114年度,184號
SSEV,114,新簡補,184,2025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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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新簡補字第184號
原 告 張錦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市大內區農會間請求返還農保費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章第2節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
依原告民事起訴狀記載之訴之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16,48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核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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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