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新簡字第296號
上 訴 人 葉宇采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
之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徵
收第二審裁判費。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
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
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有同法第442條第2項參照。
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典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具狀提起
上訴,但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上訴程式尚有欠缺,應定期
命補正。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未記載上訴聲明,故以原審
判決所命給付金額新台幣(下同300,000元,核定為上訴利益
,徵收第二審裁判費6,150元。爰命上訴人應於民國114年8
月25日前逕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00號)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柯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