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新小字第50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世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巫淵郎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院新市簡易庭民國114年8月19日114年度新小字第505號第一審
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
,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
人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
費,如逾期不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核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佩芬